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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0-108043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24 15:16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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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4 15:16 浏览次数: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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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太平新城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的不断开展,进驻太平新城街道行政管理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日益增加,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就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太平新城街道就业人员住房困难,根据《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补助) 建设,限定套型面积,租金参照安宁市公租房,向符合条件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就业服务租赁住房资产,负责对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昆明创居物业负责对就业服务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对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申请资格进行审查,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做好配合审查工作。

       第三条  就业服务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 1 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 1 套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申请人不得同时在两地申请或重复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年满18 周岁,在太平新城街道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满半年,收入来源稳定,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就业服务租赁住房

     (一)已购买过昆明地区商品房;

     (二)已享受公租房、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的;

      第五条  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就业服务租赁住房,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1.《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昆明市居住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流水;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或社区出具住房困难或无房情况证明,并经市住建局查询出具相关无房证明。

      (二)单位申请

       1.对辖区内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且没有周转宿舍的单位,可由单位申请就业服务租赁住房,根据单位情况原则要求每套房屋居住1-2人。

      2.对于辖区重点扶持企业可针对企业骨干人才由单位申请周转性住房,该类人员不受已购买过昆明地区商品房条件限制,但申请标准视技术人员职称及收入情况而定(标准另行确定),在申请标准未明确前暂由申请单位向街道提出申请并共同协商标准,审核入住资格。

      第六条  就业服务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按轮候顺序分配。

      (一)审核。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

(二)公示。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太平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公示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接受实名举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签订租赁协议。根据轮候顺序分配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由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承租户签订就业服务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为 1 年(单位申请期限可缩短为3个月),并将协议文本报街道办备案,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布。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 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七条  租金管理

(一)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安宁市公租房价格,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交

纳租金,交纳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收入交由昆明创居物业进行管理,用于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对承租人拖欠租金 6 个月以上,经三次电话通知、一次书面告知,在 30 个工作日内交清,否则按租赁合同清退出就业服务租赁住房。

第八条  房屋管理

(一)就业服务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  续租规定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2个月前重新向街道办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可以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同一租赁人(含家庭成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就业服务租赁住房退出                                         

承租人在承租住房期间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应当退出就业服务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三)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就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 2 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就业服务租赁住房,所涉及的申请人、共有人 5 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调换、闲置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或物业服务费,逾期超过 6 个月的;

(五)在就业服务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或者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

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就业服务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就业服务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接受市住建局监督管理。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昆明创居物业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对就业服务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相关信息。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辖区内企业自建公租房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