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解读人: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局长黄雪飞
为建立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7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财教〔2010〕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0号)、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昆财教〔2011〕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我们制定《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一、出台目的和必要性
《办法》明确了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引导部门和安宁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
二、主要内容
《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范围。《办法》明确了“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安宁市财政通过教育经费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
(二)涉及内容。《办法》明确了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三)监管要求。《办法》对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承担的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三、核心内容解析
一是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办法》就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明确了使用范围,包括: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幼儿园普惠性发展、示范性建设、办学水平等级、教育督导等。
二是细化了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标准。《办法》明确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标准,市教育体育局对提出的申报申请,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当年10月15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
通过专家评审后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按相关程序下拨专项资金。
三是突出了资金管理的方式。《办法》明确提出项目学校(园)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排除校园安全隐患和支付安保人员工资,购买教师社会保险,支付房租,不得超出上述范围使用,否则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对学校作出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核批该校专项资金的处理。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安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基础教育发展中心、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2016年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教发〔2016〕8号)。由于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发生变化,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教育体育局 安宁市财政局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