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7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财教〔2010〕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0号)、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昆财教〔2011〕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简称的民办学校(园)指安宁市域范围内,由安宁市教育体育局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由我市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从2017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幼儿园普惠性发展、示范性建设、办学水平等级、教育督导等。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年度优秀扶持:对年检为优秀的民办学校(园)进行扶持。
(二)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对认定为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等级给予生均经费补助。
(三)办学水平等级扶持:对办学水平晋级升等成功的民办学校(园)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示范性创建扶持:对创建为“文明单位”“平安校园”“文明学校”“绿色学校”“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等先进集体荣誉的学校(园)给予一次性扶持。
(五)现代教育督导评估扶持:对接受政府现代教育督导评估的学校(园),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六)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或经批准实施普惠性改扩建项目的补助(被责令整改的除外)。
(七)经批准实施的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的补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五条 民办学校(园)申报专项资金的基本条件
(一)近两年年检为合格及以上。
(二)上一年度申请项目已实施完成并通过市级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学校(园)。
第六条 年度优秀扶持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经年检考评为优秀的民办学校(园),按一、二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安宁市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按照《安宁市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二)对认定为安宁市普惠性幼儿园的,按幼儿园等级给予生均经费补助。省一级示范园每年生均补助600—800元;省二级示范园每年生均补助400—600元;省三级示范园每年生均补助200—400元。
(三)同时认定为安宁市普惠性幼儿园和昆明市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第八条 办学水平等级扶持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创建成省一级示范幼儿园(一、二、三等)的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达到省二级(一、二、三等)示范幼儿园,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达到省三级幼儿园,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创建成省二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完)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建成省一级高完中的民办普通高(完)中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创建成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建成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第九条 示范性创建扶持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创建为“文明单位”“平安校园”“文明学校”“绿色学校”“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卫生保健合格单位”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民办学校(园),按照荣誉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具体标准为:省级奖励扶持6万元,昆明市级奖励扶持4万元,安宁市级奖励扶持2万元。
第十条 现代教育督导评估扶持的申报条件和标准
评估为安宁市级现代教育示范学校(园)或者合格学校(园)的,一次性分别以奖代补扶持6万元、4万元;推荐上报上级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认定,被认定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扶持8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或经批准实施改扩建项目补助的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
(一)民办学校(园)申请上级专项发展资金,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资金配套的,按照上级批准建设项目下达经费的总额,给予10%以内的配套资金扶持,但最高配套资金不超过15万元。
(二)经批准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学校(园)按照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办学位,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园)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给予总投入资金10%以内的扶持补助,但最高扶持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 其它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扶持
(一)满足农村边远地区教育需求,按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新开办或设置民办学校(园)或办学点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民办学校(园)新建党支部,给予一次性党支部活动阵地建设经费2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园)近两年年检年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不同类型的扶持资金,学校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年度优秀扶持:
1.填写《安宁市民办学校(园)年度优秀扶持资金申报表》(表一)。
2.学校(园)评定为年度优秀的证明文件。
——申报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1.填写《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资金申报表》(表二)。
2.被认定为安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证明文件。
——申报办学水平等级扶持:
1.填写《安宁市民办学校(园)办学水平等级扶持资金申报表》(表三)。
2.学校(园)评定办学水平等级的相关资料、文件、证书。
——申报示范性创建奖励:
1.填写《安宁市民办学校(园)示范性创建扶持资金申报表(表四)
2.学校(园)示范性创建成功的证明文件。
——申报现代教育督导评估扶持:
1.填写《安宁市民办学校(园)督导评估扶持资金申报表》(表五)。
2.学校(园)督导评估等级认定文件。
——申报省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或经批准实施普惠性改扩建项目补助:
1.填写《安宁市民办学校(园)普惠性改扩建项目配套扶持资金申报表》(表六)。
2.达到扶持条件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有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制度,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学校(园),于每年的9月10日至9月20日向安宁市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市教育体育局对提出的申报申请,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当年10月15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
通过专家评审后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按相关程序下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其他与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事项,由市教育体育局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申报,每年所拨付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园)取得的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排除校园安全隐患和支付安保人员工资,购买教师社会保险,支付房租,不得超出上述范围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对涉及民办教育的各项(各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审计费用从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民办学校(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将对学校作出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核批该校专项资金的处理:
(一)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
(四)因违规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及处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教发〔201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发生变化,按照增减的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经市教育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协商后,按照增减幅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文件:《安宁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