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9〕27号)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昆办通〔2019〕1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一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优化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体制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一极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各司其责,共建共享。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加强各主体间的联系、协同和联动,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环境建设的合力。
——系统构建,突出重点。搭建符合科学研究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适应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氛围营造、调查处理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观念、优化科研环境等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奋勇争先、投身探索和创新的科研氛围。
——明确底线,依法追责。综合采取教育引导、合同约定、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保护守信者,严查失信者。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三)主要目标
使科研诚信制度规则更加科学、激励更加有效、惩处更加有力,工作职责清晰、各方协调有序、相关监管到位,信息系统全面覆盖,实现共享联动和动态管理。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诚信意识,使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一极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市科技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不定期对从事科研活动以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科研诚信检查结果适时向社会公示。职教基地管委会、市教体局、市卫健局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责任部门:职教基地管委会、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局)。
(五)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昆明市在科研诚信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在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中严格按照《安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要杜绝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励和荣誉。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要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条款和内容,认真组织和开展研发工作。参与科技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员等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责任部门:市科协)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七)加强科技项目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征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项目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开展抽查。(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八)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各驻市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团队)培养引进、荣誉称号授予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并推动将承诺书在相关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市科技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和荣誉称号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十)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按照《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执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昆明市科研诚信调查处理规则贯彻落实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具体规程。(责任部门:市纪委市监委、市科技局)。
五、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
(十二)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在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对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开展科研诚信教育。(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教体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三)加强科研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树立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六、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十四)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市科技局配合省科技厅、昆明市科技局做好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及时督促。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规违法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
(十五)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按照《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刑事案件给予严厉打击。对于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开展联合惩戒。推动部门之间、城市之间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互动协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在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扬、人才和平台评审等方面与科研诚信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责任部门:职教基地管委会、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
(十七)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配合昆明市科技局、昆明市社科院在科技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科技评审专家库、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等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上,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有效记录。在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和昆明市的统一标准开展诚信评价。(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十八)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推动我市科研诚信信息与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云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昆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八、保障措施
(十九)市科技局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进行激励表扬;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二十一)加强监测评估。配合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其结果作为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积极开展科研诚信研究。学习调研各地科研诚信建设有益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应对科研诚信建设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相关文件解读:《安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