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5月21日,安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安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安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颁布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6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致函各省,指出“地方性法规当中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213号令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145号令)作了部分修改。并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0日颁布的《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153号令)的相关规定,对投资审计工作“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的要求。
二、《安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有32条。
(一)在《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153号令)的基础上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 根据审计工作流程,调整了部分条文顺序;
2. 删除县级审计机关不适用的《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153号令)“第二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二)主要增加条款内容:
第七条:确定审计计划前的工作。
第十一条: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参与投资项目的审计。
第十二条:对聘请的中介机构资质条件进行要求。
第十三条:对受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资质条件作出要求。
第十四条:对受聘参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对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权限进行明确。
第二十五条:将资料提供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三)本管理办法主要强调内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