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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11-342505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7-01 14:01
名 称: 《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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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1 14:01 浏览次数: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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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

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和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中共安宁市委审计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

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论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把容错纠错理念融入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安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经济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昆明市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件精神,在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性处理处罚上探索建立审计容错免责机制,对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加以保护、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审计容错免责机制中,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宽严并济,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的能力,把依法审计监督与支持改革发展充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被审计对象积极性的关系,实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的目标。

二、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按照审计职责法定、审计程序法定的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坚持历史的、全面的、客观的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审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

(二)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符合容错免责认定条件的事项,按照审计准则等规范程序严格控制,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把关认定。加强对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监督,确保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坚持严明纪律、严惩谋私。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应当讲究原则和底线,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防止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四)坚持既容又问,严格执法。坚持容错免责与依法审计相统一,容错与纠错相统一,免责与问责相统一。确保审计监督力度不减,审计监督效能不降,审计监督职能不削弱。

三、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条件 

审计机关容错免责机制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精准适用的情形,启动容错免责程序。

(一)政策法律上符合改革方向。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市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决策程序上一般应经过集体研究。重大事项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不存在听取意见不充分、专断决策等问题。

(三)实际结果上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且主观上勤勉尽责,或不良后果是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造成。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等因特殊需要导致程序不到位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必须理由充分、结果良好。

(四)廉洁底线上未发现利益输送。即没有滥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情形

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对象由于改革创新、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维护群众利益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敢于担当、突发处置而出现的失误、过错与偏差,启动审计容错免责机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审计对象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被审计对象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符合上位法立法本意的前提下,为推进深化改革或维护群众利益,出台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创新制度;

(三)被审计对象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四)被审计对象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的;或因受不可预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产生一定过失、偏差,或出现一定失误的;

(五)被审计对象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被审计对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被审计对象在处置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应急抢险工作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因情况紧急导致程序不到位造成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八)被审计对象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一定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被审计对象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被审计对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化解社会负面影响,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具有实际效果,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客观上造成损失浪费的;

(十一)按照审计容错认定条件,其他经调查认定可以容错免责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审计容错免责机制,不予免责: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二)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三)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

(四)导致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的。

(五)有事实或审计证据证明系明知故犯、屡审屡犯或不经集体研究、专断决策的。

五、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提出申请。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出具前,被审计对象、审计组或复核审理人员根据容错认定情形,提出启动容错认定程序申请,经审计业务部门初核,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向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申报。法规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理,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受理”、“有条件受理”、“不予受理”意见,并报局领导审定。

(二)调查核实。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提出容错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印证材料,或就审计已获取的相关资料作出明确详尽的说明。审计组长应落实专人就问题事实与问题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核实和补充取证,对照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提出初步甄别意见。审计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过程及结果作为重要管理事项加以记录,或者补充记入对应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证据不够完整、意见采纳不够充分、事实定性不够准确或者被审计对象意见比较强烈的“有条件受理”事项,审计组就问题事实与问题责任两个方面进行二次核实与取证。

(三)结论认定。对“受理”事项,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甄别研判,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审计容错免责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的,在代拟审计报告时提出认定意见,作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或者重要事项制作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经所在业务部门、法规审理部门和分管局领导逐级审核审批后,通过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党组会等集体决策机制研究决定后,作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结论。

(四)结果反馈。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被审计个人;对不予认定的事项,应说明理由。认定结果在审计报告等结果文书中有记载的,直接以审计报告反馈;没有记载的,在送达审计结果文书时以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五)信息公开。审计机关应建立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公开机制,通过定期汇编、分送审计容错免责案例等方式,推进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不断加大审计容错免责机制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资料备案。审计业务部门对容错免责涉及的问题与对象应进行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与审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后归入相应的审计项目档案。

六、容错免责机制的结果运用

(一)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进行责任界定,不提出问责建议,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大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可以不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问责处理。但应指出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设立“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专题反映。

(二)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利益输送,不能准确认定主观与客观问题,经审计业务会议认定为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但应在其他事项中说明;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处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整改纠正审计发现或指出的问题,按照审计建议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审计机关对该事项应进行不定期跟踪督促检查。

(三)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责成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容错免责申请人系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的,审计机关还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的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优化认定结果的综合运用。针对容错免责机制构建过程中审计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审计信息、专报等形式反映构建容错免责机制过程中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反映被审计对象在改革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制度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七、容错免责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畅通救济途径。将容错免责机制和救济机制相结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可以依规提出容错申请的告知,形成审计日常沟通与申诉复核等多种渠道的救济机制,允许被审计对象据实申辩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科学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做到文明审计、客观公正。

(二)严格程序管理。进一步规范认定工作自由裁量权,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审计项目审理作为事中监管环节,将拟认定的容错免责事项,列入审理重点内容;审计执法检查作为事后监管环节,将已认定的容错免责事项,列入检查重点内容,确保认定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加强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与监督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全力推进审计容错免责机制的落实完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认定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客观定性、审慎处理。对争议较大或难以认定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政府研究决定。


    相关文件:《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