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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11-34250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7-02 14:06
名 称: 安宁市审计局局长向敏高对《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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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审计局局长向敏高对《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 14:06 浏览次数: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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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审计局局长向敏高对《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年6月10日,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昆明市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件精神,在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界定性处理处罚上探索建立审计容错免责机制,对改革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加以保护、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审计容错免责机制中,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宽严并济,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的能力,把依法审计监督与支持改革发展充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严明纪律与调动保护被审计对象积极性的关系,实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的目标。

(二)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二是坚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的原则;三是坚持严明纪律、严惩谋私的原则;四是坚持既容又问,严格执法的原则。

    (三)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条件

    一是政策法律上符合改革方向的;二是决策程序上一般应经过集体研究。三是实际结果上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四是廉洁底线上未发现利益输送的。

(四)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适用情形

1. 被审计对象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 被审计对象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在符合上位法立法本意的前提下,为推进深化改革或维护群众利益,出台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创新制度;

3. 被审计对象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4. 被审计对象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的;或因受不可预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产生一定过失、偏差,或出现一定失误的;

5. 被审计对象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6. 被审计对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7. 被审计对象在处置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应急抢险工作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因情况紧急导致程序不到位造成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8. 被审计对象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出现一定失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9. 被审计对象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 被审计对象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化解社会负面影响,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具有实际效果,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客观上造成损失浪费的;

11. 按照审计容错认定条件,其他经调查认定可以容错的。

以下情形不适用审计容错免责机制,不予免责:

1.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2. 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3. 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的。

4. 导致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的。

5. 有事实或审计证据证明系明知故犯、屡审屡犯或不经集体研究、专断决策的。

(五)启动容错免责机制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2. 调查核实;

3. 结论认定;

4. 结果反馈;

5. 信息公开;

6. 资料备案。

(六)容错免责机制的结果运用

  1. 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进行责任界定,不提出问责建议,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政策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可以不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问责处理。但应指出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并建立完善相应制度或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设立“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专题反映。

2. 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未发现但不能完全排除利益输送,不能准确认定主观与客观问题,经审计业务会议认定为基本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不作为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反映、不影响审计总体评价,但应在其他事项中说明;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等其他审计中不进行处罚或移送处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整改纠正审计发现或指出的问题,按照审计建议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审计机关对该事项应进行不定期跟踪督促检查。

3. 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题定性定责和处理处罚,并责成被审计单位按规定要求整改落实到位。容错免责申请人系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的,审计机关还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容错免责的理由,并提出整改要求。

4. 优化认定结果的综合运用。针对容错免责机制构建过程中审计发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审计信息、专报等形式反映构建容错免责机制过程中审计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反映被审计对象在改革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障碍、机制缺陷、制度漏洞,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七)容错免责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是畅通救济途径;二是严格程序管理;三是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

相关文件:《安宁市关于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中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