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经六届市委第114次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安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共安宁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安宁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执行决议,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集体决策、廉洁高效、责任追究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宁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加强市人民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和民生问题;制定或调整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以及其他全局性的重大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点工作计划。
(五)事关全市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安全生产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或调整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六)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需要上报国家、省或昆明市级的重要规划编制和调整,主城(连然、金方)、温泉、太平新城、职教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业园区总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已出让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八)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市域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土地储备方案、土地供应方案;市域范围内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整合、注销;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等事项,由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议。
(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委、市政府联发或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安宁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十)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地方财政预算调整方案、政府债务限额、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十二)市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政策和方案。
(十三)市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破产、重组、兼并、投资、融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损失核销,股权、资产转让及对外借款、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审批监管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融资及银行贷款事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必须严格遵守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十五)转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价值500万元以上、转让市属国有企业全部国有资产、转让市属国有企业部分资产致使国家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十六)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十七)政府系统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重要奖惩事项;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含退休人员)工资、生活保障及福利待遇重大调整方案。
(十八)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的规定,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二)按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及调整方案。
(二)纳入国家、省、昆明市及滇中新区年度计划的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三)资产总价值在500万元或者资产单项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出租、出借等事项。资产总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四)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管委会“一体化”决策会议研究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中,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或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涉及房地产业态的项目、需要突破普惠性扶持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安排。
(五)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的外事、文化、教育、体育、旅游、商贸、会展等方面重大会议、活动。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及调整。
(二)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预算已安排但未明确具体部门或项目的支出、调剂安排项目支出、盘活存量资金安排支出单笔500万元及动用财政预备费支出单笔200万元以上事项。
(四)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凡属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都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市政府班子成员可先作出应急安排并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需提交市委审议的事项,按《中共安宁市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共安宁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办理;需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安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市政府重大决策前向市人大报告的贯彻实施意见》要求办理。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期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提交有关材料,会议相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需要专家咨询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的,还应当按程序提交论证、听证或合法性审查材料。
第十二条 提请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应当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需市政府党组会集体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研究事项提前报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应做好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及倾向性意见,供市政府常务会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首先由相关部门或市政府分管领导说明实施理由、提出工作方案,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原则同意并适当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市政府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程序决策后,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班子成员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市政府重新集体决策的,经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由市督查机构负责,根据会议纪要对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分解立项并下发督查通知至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抓好会议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每月将落实情况报市督查机构。市督查机构对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撰写督查专报,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党组定期向市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按照市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求,“三重一大”决策结果宜于公开且经批准同意的,应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承办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执行决策不力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职责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解读文件:安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