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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09-317835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03 10:56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安政办〔2020〕42号 关键字: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3 10:56 浏览次数:208
字号:[ ]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安政办〔2018〕91号)公布实施以来,发挥了促进我市文化企业自主创意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龙头企业,推动全市优势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加快推进安宁文化强市战略,更好地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撬动作用,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宁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安宁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文化强市战略投入,提升安宁文化软实力,加大对安宁文化潜力的挖掘扶持力度,着力促进文化社会发展与经济价值的发挥,加快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新的支柱产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昆明市关于加快昆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安宁市加快安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办通〔2017〕6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安宁市本级财政负责,每年度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预算。专项资金按照申报和审批程序,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领导小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文件批复后,拨付兑现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凸出资金杠杆作用、发挥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三条  专项资金围绕中央、省、昆明市政策导向以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文化强市战略,主要用于培育和发展安宁市域内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促进安宁市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意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龙头企业,着力推动全市优势文化产业发展。重点用于促进文化创意发展,推动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扶持、引导、培育、壮大符合安宁市主导文化产业服务和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在安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其它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共同负责实施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现场考察、专项评审、集体决策、共同监督、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对于超过本办法资金单项额度或扶持标准,但确有扶持必要的重大文化类项目,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是专项资金的指导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出结构;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文化产业发展目标、扶持方向;

(三)根据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受理扶持申请,组织对扶持申请单位的考察和专家评审,提出扶持项目意见;

(四)根据扶持项目意见,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

(五)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督查,促使专项资金使用得当,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六)牵头协调文化产业相关工作,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结算;

(二)根据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领导小组意见,按计划调拨专项资金,并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协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可以由市级相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能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的责任是:

(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预算报告,或其它能证明项目基本情况的材料;

(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三)认真组织实施项目;

(四)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接受安宁市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按要求提供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产业发展原则;

(二)突出重点原则;

(三)引导扶持原则;

(四)分类支持原则;

(五)项目竞争原则;

(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要突出四个特性。

(一)产业性。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培育安宁市文化产业,促进文化支柱产业的形成和文化特色产业的拓展;

(二)引导性。以专项资金为引导,引导其它产业从产业属性、经营范围、投资重点等方面向文化产业靠拢、聚集,形成规模;

(三)培育性。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企业和项目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项目多渠道、全方位、宽领域筹集资金,积极促进安宁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向产业园区集中、向产业基地拓展;

(四)择优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优先扶持支柱型、龙头型、骨干型文化企业,培育支持安宁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增长点。同时,将成长型文化企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和鼓励安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点工作;

(二)支持和鼓励在安宁市落地的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各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

(三)支持和鼓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有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项目;

(四)支持和鼓励在安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

(五)支持和鼓励对安宁市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工作补助、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三种方式。文化企业在享受专项资金的同时还可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工作。此项采用工作补助的方式,且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

资金主要用于全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工作,包括文化产业发展专题调研、政策研究及制定;文化产业业务培训和特殊人才或技能的引进培训;举办特色文化推介、文化论坛、特色文化及其产品宣传展会、专题文化研讨会、文产项目包装策划活动;参与省内外重大展览展会;重点文产项目的专家评审等。

第十四条  鼓励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加快发展。此项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且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5%。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符合安宁市委、市政府文化强市战略,具有重大性、示范性、原创性、创新性、特色性并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一)对获得国家级、云南省级、昆明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项目,安宁市级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补助。

(二)对参加国家级、云南省级、昆明市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业或个人,对企业或个人在参展中产生的展位费按照标准展位的费用标准给予一定补助。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的补助最多不超过5万元。

(三)对入选国家级、云南省级、昆明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和鼓励由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旅游、民族工艺、歌舞演艺、娱乐休闲、节庆会展、影视拍摄、康体健身、文化博览等八大类文化项目中具有辐射力和示范性的文化类项目。

(三)对上市文化企业,根据上市板块级别,给予相应补助。在主板、中小板块挂牌上市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创业板挂牌上市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对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入驻安宁市的,可以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产业企业提档升级和壮大经营。此项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且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一)鼓励文化产业企业提档升级。鼓励中小型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规模以下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升规入库标准50%以上,尚未升规且连续2年增长率均达20%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凡首次升规入库的,入库当年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壮大经营。对在库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的给予补助,年度营业收入在升规入库标准5倍以内的且年均增幅达15%以上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升规入库标准5倍以上10倍以内且年均增幅达15%以上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升规入库标准10倍以上且年均增幅达15%以上的,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三)鼓励在库文化企业通过场地或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增加产品服务供给、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对实际投入超过200万元进行的重大升级改造项目并在我市相关行业中有引领示范性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

(四)鼓励文化企业研发文化产业(及服务)相关的专利申报。对于开发优秀文创产品的项目,根据产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力和经济效益,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对拥有文化产业(及服务)相关专利证书,并确有行业先进性和市场前景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加快建设。此项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0%。

(一)对获得国家级、云南省级、昆明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安宁市级资金按照上级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5: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次配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在安宁市内新建或改建成为文化产业园区,打造“传统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文化街区,建设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超过2000万元以上,或入驻文化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特色文化做大做强,彰显安宁特色。此项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

(一)鼓励国家级、云南省级、昆明市级或安宁市级的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安宁市开办法人文化企业、设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产业机构,对运行一年以上的,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经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1万元。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1万元。

鼓励我市重点非遗项目开展传承、主动宣传、积极走出去的各类活动,对在提升群众知晓度方面取得良好效果的,或有效扩大影响力并经媒体宣传报道的,视情况给予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鼓励图书店、博物馆、体育馆等多功能实体文化企业经营发展。经营实体必须是在安宁市注册的文化企业,营造优质文化活动空间达300平米以上,建设成为文化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式文化场所并面向市民开放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年以上且在安宁纳税的,给予1万元补助。

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并面向市民开放。对有助于丰富安宁文化产品供给、提升安宁文化服务质量,惠及较多群众的,每年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以安宁文化元素为题材,或以安宁显著地点地标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安宁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的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含网络频道)播出的,根据影响力,每部(整剧)给予10至5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的,根据影响力,每部(整剧)给予2至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对以安宁文化元素为题材,或以安宁显著地点地标为主要拍摄地,能增加安宁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的原创微电影、宣传片和纪录片,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每部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得省级表彰的每部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得昆明市级表彰的每部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五)对大力发展文化强市战略,成功举办大型特色文化创意活动,以弘扬文化为活动的主要元素,能增加安宁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的,给予主办方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以安宁文化元素为题材创作的文学艺术、美术摄影、影视创作等文艺精品项目,经创作计划申报并由文化主管部门定为重要文化创作项目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对获得由中央、省、昆明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表彰的文艺精品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上级文艺精品补助的项目,安宁市级资金按照上级资金实际拨付金额按5: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用于此项的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能有效提升安宁市文化实力,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类项目或企业。已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条所规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在安宁市新办的文化产业企业或新建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已在安宁市注册登记的文化产业企业,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含国税、地税),可在项目建设、技改、扩大规模等方面申请项目贴息补助。申报的项目必须经发改立项、工商注册登记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实际投入资金,单位经营管理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按规定进行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贴息的项目还贷及时。

根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贴息金额参照当年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核定该项目的利息补贴,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的三分之二,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项目贴息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扶持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2次以上(不含2次),或受到行政处罚未满1年的,或者受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四)申报企业法人因其经济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满2年或者涉及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被统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处罚的,或被人民法院、金融系统列入失信名单且正在执行的,实施一票否决;

(六)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或者税务申报的。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择时发出申报通知,企业或项目法人根据通知时限和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报告和相关材料(含发改立项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统计报表、税务票据、银行凭证及其它证明资料等)。

(二)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重点文化企业名单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考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街道参加,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机构考察。

(四)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参加,根据考察意见,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五)审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后,报安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拨付资金。

(六)拨付。按照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审核领导小组的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文件批复,并履行拨付兑现手续。凡属于项目贴息,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资金使用要求,要求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须与领导小组签订资金使用承诺书,并严格按承诺书条款使用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将实施效果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协调。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措施,不再给予扶持。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安宁市文化及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