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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09-317855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10 11:22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号: 安政发〔2020〕11号 关键字: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1:22 浏览次数:219
字号:[ ]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滇中新区管委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对云南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安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西线经济走廊、滇中最美绿城和中国西部县域高质量发展标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务实高效,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各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区、县之间的事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廉政建设、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等实行“一岗双责”。副市长既要按照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常务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照排名顺序依次委托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部署要求,以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昆明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全省前列。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全力打造云南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两型三化”示范区,努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常态长效机制,主动适应城市管理需要,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安居乐业、本固邦宁”之城。

第十五条  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生态美市”,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之路,驰而不息打好“三大保卫战”,在投身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中走在全省前列。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政务服务“七个办”,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力推进“一网通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及滇中新区管委会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街道、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相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应当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管委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安宁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街道、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街道、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由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副市长批印。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凡属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副市长组织研究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会的,须向市长请假,获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所在部门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街道、管委会及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资金类请示,必须主动与财政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连同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的,资金申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对接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资金申请部门应列明财政部门反馈意见作为上报请示的附件,并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各街道、管委会及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大发展规划、大额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须呈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审签。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政务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上级机关掌握情况、精准决策、科学施政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报送政务信息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街道、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健全规范督查工作机制,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五条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五十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交办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七条  改进政务督查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法,注重倾听基层意见和建议,不增加基层负担。

第五十八条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把政务督查工作与全市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成果在综合考评中的运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并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昆明市政府审批,根据昆明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年中协调安排执行。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正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领导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昆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向市委报告。 

副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离市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离岗休假或学习,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第六十四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昆明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滇中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及管委会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九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街道、管委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难和问题比较多的地方,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2月27日印发的《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安政发〔2013〕1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解读:《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