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及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领导部分审批事项权限划分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制度,提升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及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会议规则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重要决策性会议,研究事项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是市政府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1. 议题范围
常务会议议题分为研究议题和通报议题两类。
研究议题: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安宁市委的重大决策;
(2)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3)审议市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4)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5)研究确定向昆明市委、市政府,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安宁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6)研究决定各街道、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7)研究重大资金、招商引资、投融资、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8)研究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9)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上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通报议题:
(1)研究类议题中因时间紧急,经市政府班子成员达成一致,已会签和落实的;
(2)听取各街道、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3)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4)上级领导机关做出的明确部署要求、重大事项进展情况需要在市政府范围通报的。
2. 会前准备
(1)会前征求意见。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相关规划为依据,应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部门应充分研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充分沟通。上会议题必须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形成统一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后提请上会。
①根据议题内容和涉及范围,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人员应尽量全面有代表性,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③涉及规划、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网站或报刊、电视台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
④涉及法律问题,由牵头部门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再由市政府办法规科出具综合法律意见。
(2)提请上会程序。常务会议题随有随报,市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通知收集议题,将根据议题收集情况,适时提请市长召开常务会议。提请上会的议题,原则上由各牵头部门于每周五下午17:00前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职能部门预审后,报市长审定。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上会议题。
(3)上会材料要求。提请上会的议题材料应完整齐备,请示事项必须明确,包括上会请示、上会说明、相关政策依据、专题会议纪要、请示单位集体决策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汇总处理情况、实施方案等。
(4)不予审议事项。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常务副市长、其他市政府分管领导之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牵头部门未会商相关部门,或意见不一致的;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因会议冲突等原因未能参加本次会议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审议的除外);未严格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模板准备的议题或请示事项不明确的议题不予审议。
3. 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增加会议次数。
(2)组成人员。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请示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确定。
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组成。邀请市委、人大、政协、监察委,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参加会议。市人武部部长或政委,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督查专员,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市政府办法规科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列席有关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涉及本部门、街道相关工作的议题。
4. 会后落实
(1)记录和纪要。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纪要起草整理工作。会议记录应客观全面、如实反映会议讨论决策情况;纪要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毕,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各副市长会签,由市长签发。
(2)文件和呈报。市政府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决定事项完成相关请示、批复、通知等公文的制作、报送、印发等工作。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招商引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重要上行文件等重要事项的,须报市长签发。按照会议决定需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应及时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请市委办。
(3)宣传和公开。常务会议涉及城乡建设和管理,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重大民生议题纪要应于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工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正式印发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工作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发布解读材料。
(4)督查和督办。按照会议决定,需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市政府目督办在会议纪要印发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责任分解,下发督查通知,议题落实情况定期进行书面通报。同时,对常务会议明确纳入目标考核的事项,及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5)执行和落实。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市政府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策、决定和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在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原定的决策、决定和决议。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履职尽责,细化责任、建立台账、跟踪督办,不折不扣落实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决策、决定和决议,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如因单位、部门和个人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6)暂停执行和撤销。在执行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过程中,如遇到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决策无法执行,或继续执行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原议题提请单位可以向分管副市长提出暂停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初审,市长审核同意后可暂停执行,相关事项需报请常务会议再次研究的按相关程序重新办理。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
1. 会议组成范围
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或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或分管负责同志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级四班子有关领导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
2. 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2)研究处理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5)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委安排事项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市长委托各副市长处理的专题事项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3. 会议召开时间
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4. 会后落实
由市政府办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安排,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初稿按发文程序审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税、100万元以上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核心条款、投融资、项目用地、规划局部调整、审计、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审定签发。凡涉及各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权限范围事项,由各副市长审定签发。
(三)严肃会议纪律
1. 请假制度。市政府各类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安排好工作,准时到会,一般不得请假。副市长、政府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市长请假,其分管联系部门、单位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报经市长同意后,可委派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议题申报部门主要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上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会议研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缺席或更换,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意见。
2. 会场纪律。会议期间,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参加讨论,不得随意进出或中途退会,不得拨打、接听电话,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通讯工具在会议期间应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必须报请市政府办公室批准方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是各街道、各部门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3. 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人员参会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参会人员及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外,一并纳入市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扣分。
(五)严肃保密要求
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各类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拍照、编印和散布会议内容及有关记录。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和尚未议定的事项,不得随意传达、散布有关内容。对会议已经决定但尚需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保密的事项,不得扩散传达和对外泄露。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参会人员及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 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事项
财政资金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规划审批、土地审批、招商引资审批等事项,应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民主决策原则。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2. 权责一致原则。原则上属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职能部门审批,市政府分管领导不再审批;属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由副市长审批,不再报市长审批。
3. 科学高效原则。通过进一步明确和优化审批权限及流程,简政放权,减少重复审批和越级审批提升政府工作效率。
4. 民主决策原则。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大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
5. 延续稳定原则。市政府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工发生变动,需在延续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等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稳定、完善的原则,梳理市政府领导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程序。
(二)财政资金审批事项
1. 年初预算批复资金。
(1)基本支出和预算已经细化到具体事项(项目)的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批复安排拨付。
(2)涉及财政偿债资金,在预算安排的额度内由市财政局统筹拨付。
(3)未细化到具体事项(项目)的项目支出,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请示,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统筹安排意见,根据金额大小报政府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长审批。
(4)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核工程进度,并提出具体拨付意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市长、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2. 预算调剂资金。
部门年初预算内需统筹调剂的部分,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调剂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根据金额大小报政府领导审批。副市长分管部门已纳入年初预算中需要统筹调剂的,50万元(含)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及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长审批。
3. 预算追加资金。
部门年初预算外需统筹安排的部分,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追加申请,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根据金额大小报政府领导审批。副市长分管部门年初预算外追加,100万元(含)及以下的,经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及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市长审批。
4. 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中,已明确具体项目单位和用途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审核后按要求拨付;未明确具体项目单位的,原则上冲销市级提前安排使用的同类型资金,冲销后由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请示,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根据金额大小报政府领导审批。50万元(含)及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长审批。
5.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缴入财政专户进行收支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提出意见后,根据金额大小报政府领导审批。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0万以上的,经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6. 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
(1)对外借款、融资、发债等重要事项,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决策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抵(质)押等重大事项,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决策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三)国有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事项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如下:
(1)处置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2)处置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
(3)处置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
(4)处置资产总价值在500万元或者资产单项价值100万元以上,报常务会议审批。
(5)处置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经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报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含)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3.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1)对外捐赠、300万以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或对外出借资产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处置或对外出借资产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对外出借总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决策审批;处置或对外出借资产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对外出借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分管国资副市长审批;处置或对外出借资产单项价值(或一次性处置、对外出借总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3)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审批权限如下:
单项或批量资产经第三方评估年租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集团公司决策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经第三方评估年租金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国资委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经第三方评估年租金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分管国资副市长审批;单项或批量资产经第三方评估年租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4. 市属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及资产交易(产权转让、增资等)重大事项:
(1)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审批权限如下:
企业内部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国有产权在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市属国有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资产交易(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转让企业产权、增资,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国资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转让部分国有资产、增资,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经分管国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规划审批事项
以《关于调整安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规定为准。
(五)土地审批事项
以《安宁市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土地矿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定为准。
(六)招商引资审批事项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决策由项目评审会议、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招委会”)、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1. 协议总投资3亿元(含)以下或用地面积100亩(含)以下的项目,须提请项目评审会议研究,同意准入后即可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或框架协议。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须在市政府常务会上进行通报。
2. 协议总投资3亿元以上或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准入后,由市长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或框架协议。
3. 协议总投资15亿元以上或用地面积500亩以上的项目,须提请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准入后由市长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或框架协议。
4. 因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招商推荐会、项目集中开工仪式等活动,需要现场签订框架协议或其他协议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将协议文本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后方可签订。
三、 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审签程序
市政府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事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审签公文。
(一)公文上报。以市政府名义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上行文,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等,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署或签发。
(二)公文制发。市政府下行文、平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副市长会审后,报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项工作涉及的报告、批复、函等由市长或报经市长同意后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的事项,需制发公文的,由最终审批领导审核签发。
(三)公文审签。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议纪要由各副市长会审后,由市长签发。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应制发相关批复、决定等文件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由市长或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应以政府党组文件上报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成员签发。专题会议应制发批复、决定事项、纪要等文件的,原则上由召集会议的副市长或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属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联合行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委领导签发;属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送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报市委领导签发。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
2.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模板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 2.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