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
《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26次会议、市六届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12月31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或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达到“接得住、交得稳、管得好”的工作要求,实现移交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 适用范围
安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国资中心监管企业,纳入安宁市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企业),驻安宁市中央、省属、昆明市属及安宁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方案。上述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和云南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 移交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
健全全市“一盘棋”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高效联动,国有企业落实移交主体职责,街道或社区落实接收主体职责,密切协作,步调一致,集中攻坚。市级、街道分别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方案涉及的各项工作职责,指导移交方和接收方按照“成熟一批、办理一批,成熟一家、移交一家”的工作要求,按时、有序、分步推进移交工作,确保工作进度。
(二)坚持属地移交
街道和社区作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接收主体,要制定有关工作实施细则,在市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规范完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的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街道和社区要统筹属地服务能力,结合属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为属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管理服务。各园区管委会不承担退休人员属地管理服务职能,由对应承担社会保障职能的街道办作为接收主体。
(三)坚持整体移交
国有企业移交时,对企业退休人员有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兼顾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工作、补充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统筹外费用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连同其社会保障事项、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数字化档案等一并整体移交。
(四)坚持以人为本
按照就近、便利、自愿的原则,首次移交时,向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属地人民政府进行移交,若长期居住地不在安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则移交至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属地人民政府。移交后,可根据退休人员自愿申请情况,协助退休人员将其社会保障事项、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党组织关系等转入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纳入当地管理,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
四、 管理服务内容及例外事项
(一)街道或社区管理服务内容
1. 基本服务方面。一是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关系;二是利用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规范、统一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及时维护更新移交后退休人员有关信息数据以及信息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三是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四是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五是开展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2. 社会保障方面。一是配合社保部门跟踪掌握和上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二是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慢性病、特殊病、特殊规定药品认定材料申报工作;三是协助社保、医保部门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工作;四是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五是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3. 党组织建设方面。一是管理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组织关系;二是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三是按隶属关系开展有关工作。
4. 帮扶救助方面。一是对重病卧床、行动困难和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康复医院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上门进行社保待遇资格确认;二是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三是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例外事项
1. 驻安宁市中央、省属、昆明市属、安宁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对应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暂不移交;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仍由原国有企业保管;其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 驻安宁市中央、省属、昆明市属、安宁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对应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由原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核心涉密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由原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3.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筹资和有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4. 国有企业发放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理。
5. 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认定、核定、发放等工作暂不移交。由上级职能部门视实际工作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后再行移交,具体工作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
五、 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统筹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全市工作计划、信息采集样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流程、移交协议文本、有关承诺书模板等;组织召开驻安宁市中央、省属、昆明市属、安宁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动员部署会,组织工作培训会;加强与昆明市国资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指导;指导国有企业和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办对接,制定有关维稳工作预案,协调处理移交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定期召开例会、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牵头单位:市国资中心;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档案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局和各街道办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市信访局、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有关维稳工作预案。
(二)做好社会化保障管理服务衔接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指导国有企业和属地街道办协商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牵头研究制定《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明确接收流程、权利义务以及管理服务等内容,报批后施行;衔接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数字化、便捷化、高效化。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总工会按照职能分工提供信息系统建设服务内容及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市财政局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保障,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组织做好经费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并组织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各街道办负责统筹本街道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有关工作;各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整理准备有关资料。
(三)做好国有企业退休党员接管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或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等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要加强与移交地党组织的沟通协调,确保退休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平稳有序;市委组织部要指导街道或社区,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组织接收工作,及时将驻安宁市中央、省属、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国企党工委负责配合做好所管理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的移交工作;各街道办负责指导本地区接受党员编入党支部等工作;各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整理准备有关资料。
(四)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管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规范化整理;健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管理、查阅以及移交后档案增加、转移等工作制度;推进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数字化、便捷化;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所需的场所和经费。
牵头单位:市档案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负责按职能分工提供必备档案资料清单,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档案集中管理工作、各国有企业负责按规定整理准备有关资料。
(五)提升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保障水平
统筹研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内容,规范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指导社区服务平台建设、业务骨干培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的有效运用;完善社区各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度,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街道或社区日常工作中,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或社区管理服务能力;加强社区自管组织、互助组织和义工组织建设,创新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方式;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预算、申报、审核、拨付。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能分工做好社区建设工作。
六、 时间安排
(一)移交准备阶段(2020年8月30日前)
1. 整理资料、建立台账(2020年8月30日前)。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人员名单;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分类整理好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按规定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数字化;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平台录入信息;梳理统筹外费用、活动场所使用等情况,草拟有关承诺书(参考样本详见附件1、附件2)。
2. 简化流程、制定细则。基于各部门政策法规和职责边界,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配合工作,并将纳入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契约化。由市国资中心统筹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牵头制定《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做好国有企业退休党员接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做好社会化保障管理服务衔接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明确接收流程、权利义务以及管理服务等内容,报批后施行。由市档案局统筹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管工作,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规范化整理;制定和健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接收、管理、查阅以及移交后档案增加、转移等工作制度。由市民政局统筹提升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保障水平工作。由市医保局负责统筹指导并组织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由市总工会按照职能分工提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和标准。由市委编办负责统筹加强社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各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职人员。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资金保障。由市信访局、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维稳工作。各街道办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部署,组织属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移交情况及时上报市国资中心。
3. 加强沟通、核实确认。国有企业要积极与各街道办和职能部门对接协商,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认真梳理研究移交中有关问题,务求达成共识,对需要移交的事项进行核实确认,草拟有关移交协议,准备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所需其他材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9月1日—10月31日)
1. 签订协议、明确任务。国有企业与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签订正式协议(参考样本详见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明确移交退休人员范围、退休党员范围、移交资料清单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1)国有企业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与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协商一致后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详见附件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相关内容由各职能部门和各个街道办共同进行审核认定。
(2)整体协议签订后,国有企业与市委组织部协商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协议》(详见附件4),明确党组织关系具体接收地(退休党员长期居住地街道),市委组织部按程序指导街道或社区,加强党组织建设,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国有企业与接收地共同推进完成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工作。(流程可参照附件8)。
(3)整体协议签订后,国有企业与市档案局对接,由市档案局统筹负责退休人员档案接管工作,对接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档案局根据政策规定明确档案整理的分类、目录清单等,严格审核国有企业移交档案内容,完备移交手续,明确双方责权利,协商一致后与国有企业签订《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协议》(详见附件5)。
(4)整体协议签订后,国有企业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有企业共同认证退休人员人数、名单和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等有关工作内容,明确提供社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管理的主体(即退休党员长期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并汇同市民政局和街道共同与国有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移交协议》(详见附件6)。
(5)整体协议签订后,国有企业与接收退休人员的街道办对接,由街道办根据企业提供的专用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及设备设施等有关资产使用情况承诺书及资料清单,安排专人(即退休人员、党员长期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对国有资产进行现场核实,协商一致后与国有企业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协议》(详见附件7),推进完成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工作(流程可参照附件8)。
2. 国有企业积极与各街道办和职能部门对接协商,各部门依据各部门政策法规,系统纳入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程序管理,按照工作方案,参照工作流程(详见附件8、附件9、附件10)实施移交,2020年底以前初步完成有关实质性移交工作,基本达到属地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目标。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1. 全面总结、及时反馈。对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存在问题及改进工作推进情况上报昆明市国资委。
2. 纳入管理、规范提升,继续完善工作细节,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快速融合、平稳过渡,基本形成正常交接机制。
七、 政策措施
(一)落实资金保障
按照阶段支出、分级分担的原则,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予以保障。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企业退休人员、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经费按国家、省补助标准执行。昆明市级财政对安宁市接收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管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由属地政府统筹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二)加强社区管理机构建设
加强社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当增加社区专职人员,可参考社区接收退休人员人数,按不低于1500:1的比例配备一名专职人员。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配备专职人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现有人员调剂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
(三)强化基础设施保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管理库房建设及配套设施,可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每万卷60平方米。使用面积等有关标准和要求予以建设,并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部门也可以租赁档案管理场所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做好资产无偿划转
国有企业与各街道办对接协商后,按照资源共享、继续发挥资产作用的原则分类处理: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街道或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接收方协商采取调换、共用等方式妥善处理。涉及资产移交的测绘、过户等工作,由接收方具体组织、移交方配合,移交资产涉及的证照、图纸等资料一并移交。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接收单位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调换、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等工作按现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报批后执行;企业因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在考核时给予支持。
(五)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国有企业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自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应就移交退休人员享受的统筹外费用的名目、金额、支付方式等实际情况及移交后的保障方式作出书面承诺,所需资金由移交企业承担,发放方式依据实际情况由企业和街道协商确定。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昆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过渡期的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安宁市国资中心监管的国有企业、纳入安宁市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市属国有企业,按上述原则制定解决方案,分别报集团公司、企业原主管部门审核后,自行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六)妥善安置职工
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或社区予以优先使用、聘用,国有企业和各街道办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设立移交过渡期
对企业退休人员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的社区,可设立一定时期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移交双方应秉持“移交不断交(交往)”的原则,对移交存在的问题,主动服务、主动协调、共同解决。过渡期内企业可安排部分原从事退休管理工作人员进入社区工作,协助社区人员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直至形成顺畅、正常的交接机制。
(八)形成正常交接机制
按照本方案,在2020年前集中完成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的国有企业,新增的退休人员不再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纳入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
八、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中心,统筹推进加强协调及检查,稳步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市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平台建设;各街道办和国有企业要相应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和接管工作同步推进、有机衔接、落在实处;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要指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时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于本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中心。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移交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三)压实企业责任
国有企业是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和维稳主体,国有企业要摸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积极与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进行沟通衔接,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明确统筹外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办法,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保障措施,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肩负起维稳的主体责任;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稳定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四)做好稳定工作
国有企业、各街道办和各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做好风险研判预判,针对突出的风险需采取针对性措施,坚决防范和化解移交过程中发生的不稳定,尤其是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做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高度关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运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容易接受的各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消除心理顾虑和抵触情绪,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六)加强督查督办
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要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督查指导,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有关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和市国资中心立项分解督办,按月通报。各街道办于每月26日前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形成工作专报及时向安宁市委市政府及昆明市国资委报告。
附件:1. 统筹外费用承诺书参考样本
2. 活动场所及设施承诺书参考样本
3.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参考样本
4.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协议参考样本
5.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协议参考样本
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移交协议参考样本
7.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协议参考样本
8.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参考模板
9. 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
10.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流程
附件1
统筹外费用承诺书
(参考样本)
县(市)区人民政府: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本次向你们移交的退休人员共 人,目前我公司对上述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情况如下:
一、 养老类
1. 年金,年金托管单位为,年金结算、支付等内容由托管单位负责,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天内由托管单位直接兑付退休人员指定账户。
2. 退休工资补贴,按人均元/月的标准,按月发放至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二、 医疗类
1.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购买单位为,报销时,由退休人员持有关资料至办理。
2. 单位医疗互助,收费标准为,缴费时,由退休人员到交纳;报销时,由退休人员持有关资料至办理。
3. 省工会医疗互助,收费标准为,缴费时,由退休人员到 交纳;报销时,由退休人员持有关资料至办理。
三、 节日慰问类
我公司于春节、重阳节、中秋节进行节日慰问。
四、 丧葬类
五、 其他
上述类统筹外费用,我公司承诺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不因本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而转移有关权利、义务。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活动场所及设施承诺书
(参考样本)
县(市)区人民政府: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本次向你们移交的退休人员共人,我公司上述人员(含党员)活动用房、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使用情况如下:
一、 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活动场地、设备设施等情况
1. 活动用房
我公司退休人员目前有/无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用房位于区(详细位置),主要用于小区、退休人员活动。
2. 活动场地
我公司退休人员目前有/无退休人员活动场地,用房位于区(详细位置),主要用于小区、退休人员活动。
3. 设备设施
我公司退休人员目前有/无退休人员活动场地,用房位于区(详细位置),主要用于小区、退休人员活动。
二、 党员活动用房
我公司退休党员目前有/无退休人员活动用房,用房位于区(详细位置),主要用于小区、退休党员活动。
我公司承诺上述情况属实,位于(详细位置)的房产将采用(无偿划转/调换/共用)的方式,继续保障上述退休人员的使用。
___________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移交方):(国有企业)
乙方(接收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管理的退休人员名(包括男人、女人),移交给乙方管理服务。
二、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有关内容的移交工作,安排所属有关单位共同认证退休人员人数、名单和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等有关工作内容;2020年月底前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移交协议》。
三、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党员档案、工伤档案等)移交工作。甲方作为档案移交方;乙方作为档案接收方。接收方根据政策规定明确档案整理的分类、目录清单等;移交方负责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档案进行整理,并建立档案目录。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要严格审核档案内容,完备移交手续。2020年月底前档案交接双方签订《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协议》,并完成有关档案的交接工作。
四、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展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移交工作。按照便于退休党员就近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原则,乙方负责确定党组织关系具体接收地,并负责督导接收方与移交方在2020年月底前完成党组织关系的移交工作。
五、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开展有关资产资料的移交工作。2020年月底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专用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及设备设施等有关资产使用情况承诺书及资料清册,乙方组织专人进行现场核实确认;2020年月底前甲、乙双方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协议》的签订及移交工作。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六、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八、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移交方):(国有企业)
乙方(接收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管理的退休党员党组织关系转入乙方管理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管理的退休党员共名,移交给乙方管理服务。
二、 本协议签订后,纳入街道或社区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其长期居住地街道或社区党组织。有关国有企业应先行对党员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未在本辖区居住的将不予接收组织关系。
三、 本协议签订后,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确认收到转入地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回执后,方可证明该党员组织关系完成移交,否则该党员仍属于原国有企业党组织党员,原国有企业党组织仍对其负有继续管理的责任。
四、 本协议签订后,退休党员要在交纳完当月党费后,才能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事宜。
五、 本协议签订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必要时可由其直系亲属代办,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时需携带经该国有企业盖章的当月工资单到组织关系转入的街道或社区党组织报到,如未报到且无法与党员本人取得联系的,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有权不接收该党员。
六、 本协议签订后,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确保转出退休党员能够履行党员义务,包括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或接受上门送学,否则转入地党组织有权将其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
七、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要向乙方提供此次要转出组织关系的退休党员移交台账(见附件),并提供负责此次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工作的具体人员姓名、联系方式,以便于工作顺利移交。
八、 其他需补充事项:。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移交台账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移交方):(国有企业)
乙方(接收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移交乙方管理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管理的退休人员共人(其中:男人、女人),需要移交的人事档案共计份(其中死亡人员档案份不需移交)。甲方管理的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自2020年月日日起,移交乙方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名册见附件)
二、 甲方负责做好退休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及时解决好退休人员的有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甲方负责对退休人员移交档案进行整理,并建立档案目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由甲方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导入乙方档案查询系统、建立纸质目录并导入电子目录。但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完成扫描及建立电子档案而拒绝接收甲方退休人员档案。)甲方管理已故人员的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无需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对应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
四、 乙方应根据政策规定明确档案整理的分类、目录清单等,明确档案整理移交各项具体要求。档案移交后,乙方应认真做好档案规范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进行档案利用时,由甲方工作人员持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到乙方开展本单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调阅查阅工作。
五、 档案移交时,甲方按乙方要求制定移交清册进行移交。甲乙双方要严格逐人逐页审核档案内容,完备移交手续。档案管理要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
六、 乙方自2020年月日起,正式接收甲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移交后的退休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所增加内容,由乙方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后续整理和扫描。
七、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后,甲乙双方保持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了解交流移交后工作情况,共同促进平稳过度。
八、 其他需补充事项: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十、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部门)存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名册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移交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移交方):(国有企业)
乙方(接收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退休人员移交乙方所涉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管理的退休人员共名(其中:男人、女人);党员共 名(其中:男人、女人),(退休人员及党员移交名单见附件),自2020年月日起,移交给乙方管理服务。
二、 甲方负责做好退休人员政策宣传工作,及时解决好退休人员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甲方须按规定办结退休人员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结清移交前发生拖欠的各种费用,保证没有欠缴事项。
四、 甲方对退休人员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的福利费用、遗属补助等,由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按原渠道发放和支付;
2.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3. 企业现有用于退休人员的活动场所,原则上应无偿划转给乙方,确实难以划转的可通过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但应继续保留退休人员使用的权利;
4. 在重大节日和退休人员家庭困难、重病期间、逝世,企业仍有探访、慰问和处理后事的责任;
5. 甲方不得以移交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若因此引发纠纷,有甲方负责处理。
6. 退休人员提出社会保险待遇变更申请时,退休人员原所在国有企业应负责调取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其他资料,调查核实申报事项后,以参保单位名义向参保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申报。
五、 乙方应提供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等有关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政治学习、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2. 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开展组织活动;
3. 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咨询工作;
4. 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调整、资格认证工作以及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报备工作;
5.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
6. 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等有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7. 社区应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六、 乙方自2020年月日起,正式对所接收的退休人员按照《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七、 退休人员移交后,甲乙双方保持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了解反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共同促进平稳过度。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九、 其他需补充事项:。
十、 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部门)存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移交名单
2. 退休党员移交名单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移交方):(国有企业)
乙方(接收方):(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昆明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整体协议》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所属办公服务、党群教育、活动用房、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及配套用房等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乙方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 甲方本次移交退休人员专用资产为,账面价值合计________万元。具体见附件《资产移交清单》。
二、 甲方移交退休人员专用资产包括如下:
1. 位于__________地号为的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____年;
2. 坐落于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 现存于甲方上述房屋内所有设施、设备。
三、 甲方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资产、资料移交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对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保管方式提出建议;了解资产使用、处置情况;
2. (国有企业)向(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提交资产无偿划转请示,(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3. 协助乙方进行保管移交资产,配合办理相应权证的变更;
4. 保证移交资产权属清晰,否则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确实难以分割划转手续的退休人员专用资产,可另行签订无偿使用协议,或者以协商调换妥善处理;
5. 所有退休人员专用资产均已可移交乙方。
四、 乙方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资产、资料移交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协议生效后即取得移交资产的所有权;所移交资产专用于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等工作,不随意变更用途;具有知悉甲方所移交资产的状况的权利;
2. 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与甲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接收移交资产;若甲方移交资产与审批流程的资产项目、数量、金额不符的,乙方有权全部不予接收。
四、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五、 其他需补充事项:。
六、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部门)存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资产移交清单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
(参考模板)
一、 准备移交材料
国有企业对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核准移交人数、人员名单;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分类整理好人事档案(含党员档案),按规定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数字化;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采集平台录入信息;梳理统筹外费用、活动场所使用等情况,草拟《统筹外费用承诺书》、《活动场所及设施承诺书》。
二、 沟通对接
国有企业积极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对接、协商,建立协调沟通机制,认真研究梳理移交中有关问题,务求达成共识,对需要移交的事项进行核实确认,草拟《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交接整体协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协议》、《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协议》、《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社会保障管理交接协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协议》,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需其他材料。
三、 签订移交协议,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签订正式协议,明确移交退休人员范围、退休党员范围、移交资料清单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国有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街道或社区根据工作方案,按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细则开展有关工作,其中:退休党员移交可参照《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开展、资产移交可参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流程》开展。
经集中完成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新增的退休人员不再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纳入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程序。
四、 核对信息,发放联系卡
街道和社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之后,及时上门核对或通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向每个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联系卡,要求达到“一人一卡”,并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清楚了解联系卡的作用和内容,以方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联系、沟通,及时得到有关服务。
五、 传递数据,及时衔接
社区工作机构及时采集、补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做有关业务处理,同时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附件9
国有企业退休党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流程
一、 材料准备工作
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工作,应由退休党员所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提供《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信息采集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地证明等党员档案材料。
二、 具体流程步骤
(一)省外党员转入情况
1. 单个党员应持有党员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昆明市党员服务中心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窗口进行办理。
2. 单位组织党员集体转接的,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封,同时附需转接组织关系的所有党员名册并加盖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公章,党员名册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人数相符。在此前提下,到昆明市党员服务中心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窗口进行办理。
3. 无论是单位党员还是党员集体转接情况,介绍信上均需明确党员党费已缴纳至转出当月。
(二)省内党员转出情况
1. 由于云南省内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已全部实现网上转接,故无需持介绍信等材料。
2. 可由党员本人到窗口进行办理,也可由党员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基层党委统一进行代为办理。
(三)其它情况
涉密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均需以电话方式提前对接,由党员本人亲自持纸质介绍信到窗口进行办理。
附件10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移交流程
1. 国有企业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接摸底调查,就使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协商明确移交社区的办公服务、党群教育、活动用房、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及配套用房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
2. 组织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资产划转协议》,并明确无偿移交方式和资产账面价值等内容。
3. 国有企业向集团公司(企业监管或主管部门)申请资产划转报告。
4. 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批复后,移交企业与属地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
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国有企业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6. 确实难以分割划转手续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专用资产,可另行签订无偿使用协议,或者以协商调换妥善处理。
相关文件:《安宁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