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安宁市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昆农通〔2021〕7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养殖保险惠农政策,充分发挥养殖保险推进安宁市畜牧业发展作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提高养殖产业发展水平和效益,现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安宁市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1—2023年)
根据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昆农通〔2021〕7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养殖保险惠农政策,充分发挥养殖保险推进安宁市畜牧业发展作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提高养殖产业发展水平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养殖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为提高安宁市养殖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养殖保险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养殖保险市场秩序,推动养殖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养殖户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畜牧业产业发展,农户增收。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决定成立养殖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相林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成员:普 勇 安宁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钟 俊 安宁市畜牧兽医站站长
郭学勇 安宁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
李海蓉 安宁市畜牧兽医站副站长
王其洪 安宁市畜牧兽医站高级畜牧师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养殖保险政策宣传、建立养殖保险运行机制,审核养殖保险投保数据、协调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督促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养殖保险制度是中央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惠农政策,各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宁市养殖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保尽保,把各级的惠农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2、安宁市畜牧兽医站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健全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3、安宁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规模养殖场的能繁母猪和奶牛的保险工作,每年6月25日至7月25日启动并完成规模养殖场所饲养能繁母猪、育肥猪及奶牛保险工作。
4、各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农村散养能繁母猪、能繁母羊的保险工作。每年7月25日至8月25日启动并完成农村散养能繁母猪、能繁母羊的保险工作,农村散养部分要以村委会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三、养殖保险类别
1、能繁母猪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1100元核定,保险费为6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48元/头,养殖户承担12元/头。
2、育肥猪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700元核定,保费为32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25.6元/头,农户承担6.4元/头。
3、奶牛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7000元核定,保险金额为37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333元/头,养殖户承担每头37元/头)。
4、能繁母羊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800元核定,保费为26元/头,安宁市财政承担23.4/头,农户承担2.6元/头。
2020年新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能繁母羊,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天为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免除观察期,保险人及时赔付。
四、养殖保险投保程序
规模养殖场根据能繁母猪存栏数、育肥猪存栏数进行投保,经保险公司核实数据并加挂专用耳标,缴纳承担保费后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投保合同。
各街道办事处农村散养以村委会为单位,会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确定投保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及能繁母羊数量,并加挂专用耳标,缴纳承担保费后,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五、养殖保险理赔程序
在保险期内,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及能繁母羊若发生死亡,由养殖户拨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理赔电话95500根据语音提示说明保单号后,保险公司自动受理理赔案件。并经过各街道办事处村级兽医员和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鉴定,属于保险病种范围的,按规定给予赔偿。
六、完善信息调度制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要及时做好养殖承保、理赔等工作,并将理赔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自2021年7月份起,每季度首月2日前,保险承保机构向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上季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安宁市畜牧兽医站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安宁市畜牧兽医站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含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并设置对应的指标值,指标值应细化、量化,便于评价考核,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末要对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昆明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中央、省、市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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