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解读
为提高安宁市养殖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养殖保险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养殖保险市场秩序,推动养殖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养殖户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畜牧业产业发展,农户增收。进一步落实国家养殖保险惠农政策,充分发挥养殖保险推进安宁市畜牧业发展作用,促进我市畜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提高养殖产业发展水平和效益,现将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安宁市养殖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昆农通〔2021〕74号)。
二、目标任务
每年按计划完成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政策性保险及能繁母羊地方性特色保险工作任务。
三、主要内容
1、能繁母猪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1100元核定,保险费为6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48元/头,养殖户承担12元/头。
2、育肥猪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700元核定,保费为32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25.6元/头,农户承担6.4元/头。
3、奶牛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7000元核定,保险金额为37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承担333元/头,养殖户承担每头37元/头)。
4、能繁母羊保险理赔金额按每头800元核定,保费为26元/头,安宁市财政承担23.4/头,农户承担2.6元/头。
每年新投保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能繁母羊,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天为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免除观察期,保险人及时赔付。
四、涉及范围
安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农村散养户。
五、执行时间
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