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安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
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稳步推进“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促进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安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情况、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特定目的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安宁市市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以及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运营中心在各单位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市审计局和市国资运营中心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互相协同,协商研究部署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重点和任务,促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审计管理
第七条 市审计局在企业审计项目计划上加强与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运营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市财政局、市国资运营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企业运营情况实际,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年度内需要审计的企业审计计划建议报市审计局。
第八条 市审计局根据企业运营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企业审计项目计划,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每年的企业审计项目计划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控股的市属国有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一次;对国有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可以实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对其他企业实行有计划的审计。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遵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揭露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破坏资源环境等问题。依法揭露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二条 坚持客观求实的原则。审计工作要全面正确地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充分发挥容错纠错机制的导向作用,客观审慎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十三条 坚持推动发展的原则。审计要着力发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管理运营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关注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反映发展运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积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和推动改革发展的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坚持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统筹,大数据审计与常规审计相统筹,整体部署,确定重点企业,协调推进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市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企业内部管理、决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的目标、内容和重点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强化管理、推动改革、反腐倡廉、维护安全,促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全面审查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重大经济决策,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审计可分为: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以及信息系统审计等。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在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主要包括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和“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三)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重点是国有企业的损益状况、资产质量、负债情况;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情况;
(五)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
(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等建设情况;
(七)境内(外)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
(八)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以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风险管控情况;
(九)管理、开发、利用国有自然资源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十)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遵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对企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管理、储存、处理和应用的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的规定。
被审计企业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党组织会议、董事会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资料、业务合同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对取得的被审计企业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及时核实审计取证材料并签章确认;需要反馈意见的应及时书面反馈。未按照要求反馈或者反馈的书面意见中未对有异议部分说明原因、提供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局在实施审计后,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在审计结束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不予公布的内容除外。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整改结果。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履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市国资运营中心负责督促被审计企业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被审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运营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发现并移送的有关问题依纪依法依规处理;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虚假整改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至市审计局。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外,被审计企业要按规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国资运营中心等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追责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有关要求,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运营中心应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开展或委托社会中介开展审计。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市属国有企业,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八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财政、国资运营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效率,建立健全经常性信息通报与交流工作、问题线索移送与案件协查、查处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运营中心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企业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建议任免、奖惩所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审计结果,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市审计局要按年度向本级人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http://www.kman.gov.cn/c/2021-06-23/66713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