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宁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安宁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叶华解读
关于《安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198号);
2.《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21〕3号);
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1〕37号);
4.《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1〕51号)。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安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完善技术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编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三、主要内容
对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出指导,明确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一)明确特种设备的风险分级规则。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标准参照T/CPASE GT 008-20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二)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实施本单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参照CPASE GT011-2020《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导则》,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照《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
(三)明确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监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设备的风险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建立区域风险数据库,绘制区域“红、橙、黄、蓝”四色风险空间分布图,并根据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汇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风险分级信息,编制风险清单。
(四)对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检查、考核作出要求。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使用单位风险等级,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合理安排对使用单位的检查频次。
四、涉及范围
安宁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五、关键词诠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范围依据《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进行风险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安全风险级别采取分级管控措施。使用单位以在用的特种设备以单台(套)为辨识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安宁市市场监管局以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单元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受控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六、执行时间
第一阶段: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采取检查组现场检查与企业自查自治、自主申报的方式,全覆盖地开展安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2年2月开始长期开展。常态化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安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实施之日起三年内,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一般监管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三年以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识,实现动态管理。
相关文件: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宁市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