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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112-482734 主题分类: 市政府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2-16 10:58
名 称: 安宁市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产学研创新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产学研创新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16 10:58 浏览次数: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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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产学研创新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 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4 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 年) 的通知》(教职成

〔2020〕7 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  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 15 号) 等文件精神,深化教产城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  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积极促进职业教育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逐步形成 “以教兴产、以产促教、产教兴城”的教产城良  性互动融合发展长效机制。结合安宁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宁市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 的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和研究机构。

  第三条  凡在安宁市域范围内深化教产城融合发展,对地方 经济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和研究 机构均可纳入奖励范围。

  1.  鼓励支持各院校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联合创办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

  2.  鼓励支持各院校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科研院所联合创办国 家级、省级实验室或各类研究机构。

  3.  鼓励支持各院校办好公平有质量、专业特色突出的职业教

育,提质培优、增值赋能、以质图强,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 更好地支撑安宁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安宁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度安排不少于 500 万元的 资金,作为安宁市职业教育产学研创新发展奖励资金( 以下简称 “奖励资金”)。

  第五条  获得本奖励办法的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 业和研究机构,可同时享受国家、省、昆明市、滇中新区及安宁 市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对市域各院校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企业联合创办生 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并达到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  对投资规模达 5000 万(含 5000 万)至 1 亿元(不含 1 亿 元)、吸纳毕业生就业 50 人以上、年产生留存安宁市本级税收 500 万以上的,年终给予税收额 10%的奖励。

  2.  对投资规模达 1 亿元(含 1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 吸纳毕业生就业 100 人以上、年产生留存安宁市本级税收 1000  万以上的,年终给予税收额 15%的奖励。

      3.  对投资规模达 5 亿元(含 5 亿元) 以上、吸纳毕业生就业 200 人以上、年产生留存安宁市本级税收 5000 万以上的,年终给 予税收额 20%的奖励。

  4.  除以上按税收贡献给予奖励外,对获得国家、省(部)、 昆明市(滇中新区) 及安宁市认定的各级各类双创基地、科技企 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及 3 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市域各院校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科研院所联合创办 国家级、省级实验室或各类研究机构并达到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  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 工 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同一实验室以最高认定的进行奖励)。

  2.  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需求,实质性开 展产业发展及学科发展战略咨询和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培养科技创新型人才,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共同进 行转化和产业化等工作的给予每个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3.  对校企联合创办科技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并获得技 术专利、产品发明专利得到推广应用且产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 按照产值的 1%进行一次性奖励。

    4.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 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 别按照对等奖励的 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市域各院校提高办学质量并达到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  对办学层次提升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由本科院 校转型为综合性应用型大学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由高职院校 转型为职业技术大学的,或整体由专科层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 部分专业由专科层次升格为本科层次的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 成功申报一个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校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2.  对获批国家 “双高计划”和 “双高专业群”建设名单的 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获批高水平高职学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批高水平专业群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3.  对承办职业赛事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承办世界 级职业大赛赛事或赛项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承办国家级职业大 赛赛事或赛项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4.  对驻市院校师生及团队在参加各类技能大赛获得名次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获世界级技能赛事金奖、银奖、铜奖、 优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 励; 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赛事金奖、银奖、铜奖、优胜奖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励(如出现 各种行业协会举办的赛事和各项专业赛事不在该项奖励范围,且 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 享受)。

  5.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某项目中国集训基地、人才培训基地、生产性实训基地、传承创新基地、 “国培计划”基地等基地 称号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获国家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省级基地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6.  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的学校分别给 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7.  对获得一流专业的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获国家级 一流专业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获省级一流专业的奖励 5 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奖励政策的兑现,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 团队),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安宁职教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告 并提交相关材料(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红头文件、获奖证书及其它 证明资料等)。

  第十条  在接到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及个人( 团队) 申请及 相关材料后,由安宁职教园区管委会会同安宁市发改局、安宁市 工科信局、安宁市财政局、安宁市人社局、安宁市税务局等有关 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公示 7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安宁市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一条  安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安宁职教园区管 委会提交奖励资金申请至安宁市财政局后,安宁市财政局将奖励 资金统一拨付至安宁职教园区管委会,安宁职教园区管委会再按 照各审批名单进行逐一兑付。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安宁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和审计。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宁职教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政策解读:《安宁市职业教育产学研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