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昆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昆明通〔2015〕49号)《安宁市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政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低保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规程
(一)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办委托受理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相关内容(附1),如实填写安宁市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附2)、居民家庭财产申报表(附3),签订安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附4),填写有困难的可由户主委托他人进行填写。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已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5. 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6. 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交纳学费的单据;
7. 因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
8. 残疾人应提供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证明;
9.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
10. 申请人如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二委”及监委会干部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还应填写安宁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二委”及监委会干部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备案表(附5);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村(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查。
1. 材料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齐全完整的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相关内容(附1),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申请材料的审核。
2. 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和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委托村(居)委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完善;材料齐全完整的,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通过核对系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安宁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附6),实地调查人员须2人以上,并出示相关证件。
3. 民主评议: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村(居)委会干部、街道相关人员等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安宁市城乡低保民主评议表(附7),提出审核意见,村(居)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议监督。评议会召开时间可根据申请人数或时间段组织召开,会议地点原则上定在村(居)委会。
4. 集体审核:街道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低保申请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审核意见,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相关内容(附1)。
5. 一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意见在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附8),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审核,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相关人员。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仍符合上报的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安宁市民政局:负责对街道办事处所报送申请材料的审批。
6. 抽查:安宁市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特别对有疑问或有举报的应重点抽查,并填写安宁市民政局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附9)。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7. 审核:通过材料审核,调查核实后,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8. 二榜公示:市民政局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意见(附10)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9. 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符合享受条件的,市民政局及时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1),并委托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昆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0. 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出具告知书(附11),通过街道办事处转村(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11. 变动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办事处,并配合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根据变化情况,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调整审批表(附12),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核后,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填写安宁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动登记表(附13)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14),并从批准停发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附5.安宁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二委”及监委会干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居)小组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