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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06-709493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1-25 15:22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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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15:22 浏览次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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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昆明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保市场主体、助企纾困的总体安排部署,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推动中小微企业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24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云财建〔2022〕150号)和《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预拨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的通知》(昆财产业〔2022〕132号)精神和要求,现结合安宁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资金使用方向

省级纾困以奖代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和转型升级,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内困难行业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停减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水电气费、担保费等给予补助。此项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入“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列入“50701—费用补贴”;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列入“31204—费用补贴”。

二、资金分配原则

此次共下达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原则上按照安宁市主导产业以及2021年安宁市地区生产总值占比份额统筹进行资金分配(详见附件2),各行业领域分配额度内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统筹安排,特殊情况下由市工科信局按行业发展需求进行统一调剂,确保纾困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一)农业类

扶持范围:资金补助坚持纾困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纳入此次补助范围的农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重点经济合作社等应正常经营1年以上,对安宁市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或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且积极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扶持标准:资金补助龙头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昆财产业〔2011〕300号)有关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每个补助对象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类

1.对安宁市工业经济做出贡献的企业

扶持范围:在安宁市独立注册并合法经营满1年,2022年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停减产中小微企业)。

扶持标准:对安宁市工业产值有所贡献的在库中小企业,2022年1—9月工业产值>4000万元的,每户补助5万元;2022年1—9月工业产值<4000万元的,每户补助3万元。

2.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扶持范围:在安宁市独立注册并合法经营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竞争力、高成长性和地方示范带头作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1、2022年度内获得昆明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

扶持标准:获得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万元、5万元。

3. 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

扶持范围:在安宁市独立注册并合法经营满1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小企业(一二三产业均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重点产业导向,2021、2022年度内获得云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称号的企业。

扶持标准: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万元。

(三)建筑业类

扶持范围:全市主要建筑企业。

扶持标准:根据安宁市经济的贡献程度给予3—10万元的补助。

(四)批发和零售业

扶持范围:受补助企业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属于安宁市统计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在各行业中起到支撑性带头作用,且积极配合安宁市各项工作。

扶持标准:2022年1—9月对安宁市经济做出积极贡献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各补助10万元。2022年1—9月批发业销售额超过8000万元;零售业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各补助2.5万元。

(五)住宿业类

扶持范围:坚持纾困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纳入补助范围的住宿企业应对安宁市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扶持标准:以支撑2022年GDP指标为主,根据营收新增拉动作用、营收占比份额和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等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因受疫情影响,在疫情期间关停的,但2022年1—9月营业额占比高、增速大的酒店补助8万元;因市场因素影响,处于半停业状态且2022年1—9月营业额增长率最高的,补助5万元;因受疫情影响,仍正常经营,但2022年1—9月GDP支撑指标未完成,营业额占比较高的企业,补助3万元;因受疫情影响,仍正常经营,2022年1—9月营业额及增速负增长的企业,补助2万元。

(六)餐饮及个体工商户类

扶持对象:对安宁市餐饮业做出贡献的餐饮单位。

扶持范围:在安宁市独立注册并合法经营满1年,2022年政策经营的中小微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扶持标准:

1. 餐饮业营业额200万元以下的餐饮单位,补助基数0.5万元,增速25%以上增加1万元;

2. 餐饮业营业额200万—300万元的餐饮单位,补助基数1万元,增速30%以上增加0.5万元。不增长或负增长补助0.5万元。

3. 餐饮业营业额300万—600万元的餐饮单位,补助基数2万元,增速15%—30%增加0.5万元,增速30%以上增加1万元。不增长或负增长补助1万元。

4. 餐饮业营业额600万—1200万元的餐饮单位,补助基数3.5万元,增速15%—20%增加0.5万元,增速20%以上增加1.5万元。

5. 餐饮业营业额1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单位,补助基数6万元,增速15%—30%增加2万元。不增长或负增长补助3万元。

(七)交通运输类

扶持范围:2022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在疫情期间仍对市区公共交通做出贡献的企业。

扶持标准:疫情期间贡献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每家补助16万元;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每家补助8万元。

三、资金补助原则

(一)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昆财产业〔2011〕300号)有关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二)纳入此次补助范围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正常经营1年以上,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补助,且2022年内企业(项目)未获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

(三)存在以下6种情形的不予以补助:

1. 国家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违规扩能投资的;

2. 按规定应进未进工业园区的;

3. 企业2021年以来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 纳税信用等级D级或有重大违法涉税行为的;

5.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查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 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系统查询,申报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资金补助坚持纾困与提升相结合的原则,纳入补助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对安宁市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和金额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额度内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的申报、资金录入、拨付以及绩效跟踪评价等相关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补助资金必须在2022年11月25日前拨付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加强资金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以奖代补政策》规定,切实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给予补助资金的企业(项目)和个体工商户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确保资金使用审核严格、程序合规,不符合补助范围及2022年已享受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扶持资金。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要求自行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经评审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于2022年11月18日17:00前报送市工科信局统一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五、完善绩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以奖代补政策》要求,结合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实际情况,做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行业分配表

                 2.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明细表

1687850485541


相关文件:

关于安宁市2022年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