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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06-70829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20 17:17
名 称: 安宁市举报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举报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17:17 浏览次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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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及对象

第一条 举报奖励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严格保密的原则。特别是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举报安宁辖区内发生的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一)涉案主要骨干先于举报人举报主动投案自首的。

(二)同案犯、共犯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四)负责防范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即时或过后报案的。

(六)实施非法采矿者举报他人非法采矿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采矿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为非法采矿提供便利的。

二、举报方式及规定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

(一)电话举报:

市委政法委:087168699244

市公安局:110

市自然资源局:087168693060

连然街道办事处:087168678533

金方街道办事处:087168662916

县街街道办事处:087168780233

八街街道办事处:087168711021

温泉街道办事处:087168631016

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087168611228

青龙街道办事处:087168721004

草铺街道办事处:087168723002

禄脿街道办事处:087168722001

(二)信件举报: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至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晖路1号宁湖大厦22楼,邮编:650300;亦可邮寄至安宁市公安局,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晖路6号,邮编:650300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属地街道自然资源所或公安派出所当面举报线索。

(四)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的行为应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三、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线索经过查证属实并实施破案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值达到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0元;案值达到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30000元;案值达到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00元;

(二)对举报对象采取行政处罚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大案要案的,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破案有直接帮助的,酌情给予奖励。

四、奖金发放及领取

第九条 案件受理后,由市公安局或有关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共同确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奖励金额,然后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审定。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举报人上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由市自然资源局通知举报人并兑付奖金。

第十一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自然资源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人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警告,如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将视情形给予严肃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达到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需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宁市举报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审批表


政策解读:

《安宁市举报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