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安宁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严格实行计划与定额用水管理,安宁市水务局制定了《安宁市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规范我市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776 号)背景下,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为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能减排,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城市非居民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实施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和供水状况、合理用水需求以及结合各行业用水定额,对各非居民用水单位按年度编制下达月计划用水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四、核心举措
(一)、非居民计划用水纳入管理范围
我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质的用水个人),具体范围如下:
1.城市供水企业所核定每只水表的月用水量在300 m3以上的纯非居民用水性质的用水户;
2.城市供水企业所核定每只水表的月用水量在900 m3以上的学校和有非居民用水性质的用水户。
(二)、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核定
安宁市水务局坚持科学合理用水原则,按照指标编制方法(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两年来同期月用水量,按计划年度前一年占90%,前二年占10%的权重,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并根据上当年水资源状况及供水形势预测确定浮动比率,进行浮动,同时对节水有成效的用户给予一定的奖励)按年度编制计划用水指标。
(三)、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发放时间
计划用水指标于每年6月和12月下达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用水单位未向市节水办申请调整的,视为对公示的计划用水指标无异议。
(四)、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调整、新增申请及材料要求
为方便用户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本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我们拟定了相应流程,具体为:
1.申请:用水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调整、新增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需携带以下材料:(1)近半年缴纳水费收据;(2)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近半年内有一个月实际用水量大于900 m3);(3)用水情况的其它证明。
2.现场核实:市节水办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可以调整的,重新下达调整后的计划用水指标;不可以调整的,书面说明不予调整的理由。
3.考核:新增计划用水指标、临时用水指标并入计划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五)非居民计划用水指标考核方式
市节水办根据供水企业报送的抄表数据,对照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按月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进行考核,形成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清单,并按收费清单征收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六)、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具体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安宁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发展价格〔2014〕 14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超计划(定额)20%(含20%)以内的,超过部分按实际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1倍加收;
2.超计划(定额)20%以上至30%(含30%)的部分按实际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2倍加收;
3.超计划(定额)30%以上的部分按实际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3倍加收。
(七)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和使用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负责收取,并缴至同级财政,同时纳入预算管理。
五、执行时间
依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宁市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 1 月 11 日。2019 年 9 月 5 日公布实施的《安宁市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安政规〔2019〕1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