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安宁市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安宁市印发了《安宁市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实施方案(试行)》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推动安宁市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工作,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兜底线、保基本、救急难、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有着积极作用。为深化信息公开,更好执行政策,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为提升安宁市城镇相对低收入群体救助帮扶工作,在常规救助的基础上,印发《中共安宁市委办公室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安宁市城镇低收入群体 救助帮扶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办通〔2021〕49号)文件,针对无固定收入、劳动力缺失或因病因残致贫的相对低收入群体,在现有各部门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台32项具有安宁特色新举措进行帮扶。政策执行3年以来确实起到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人员认定、资金发放、效益体现等方面问题,同时3年以来,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原先的很多举措都逐渐被现有政策覆盖,因此,结合现有政策,有必要对原49号文件进行修改,更好的开展各类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5个部分,分别为: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困难群体救助分类、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举措、工作要求及保障。通过基础民生保障、医疗补充帮扶、计生家庭帮扶3个方面4个具体措施,对现有救助政策覆盖不到并存在一定社会风险隐患的困难群体进行专项帮扶。
四、创新亮点和惠民举措
1.帮扶人员范围方面。明确受助群体范围,由城镇低收入群体扩大到困难群体。
2.基础民生保障方面。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安宁市级照料护理专项补助。在云南省照料护理补贴档次基础上,依据分散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对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的服务机构或人员进行专项补助,达到落实安宁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需求及改善护理质量的工作目标。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30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
3.医疗补充帮扶方面。为保障安宁市困难群体基本医保参保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提升抵御因病造成困难的风险能力,对已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及在册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设置安宁市级专项补助,对基本医保参保中确实无力承担个人自付金额的以上人员,依申请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当年基本医保缴费总金额。
4.计生家庭帮扶方面。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安宁市级特别扶助。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满足:(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条件并办理相关认定的家庭。在合并国家、省、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15600元/人/年的标准实施特别扶助。
5.资金保障方面。明确将部门项目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政策执行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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