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送达《履行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催告书》的公告250711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送达《履行<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催告书》的公告
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立案查处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林海云霄小区存在代收未移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10559135.33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伍万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叁角叁分)一案,你公司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昆建通〔2017〕552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
2023年11月2日、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限期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催告书》,但你公司仍逾期未移交代收林海云霄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10559135.33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伍万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叁角叁分)。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了《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责令你公司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机关移交代收林海云霄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10559135.33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伍万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叁角叁分),并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EMS邮寄送达至你公司。
2025年6月17日,本机关通过EMS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履行<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催告书》,截至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仍未向本机关移交代收林海云霄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10559135.33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伍万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叁角叁分),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再次公告送达《履行<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若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代收林海云霄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共计10559135.33元(大写:壹仟零伍拾伍万玖仟壹佰叁拾伍元叁角叁分),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方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在公告期满后次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履行《责令追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决定书》催告书
联系地址:云南省安宁市宁湖大厦裙楼便民服务中心五楼502(安宁市住建局住保科);
联系电话:0871-68697443。
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