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6号)、《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7号)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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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受理你单位拖欠杨*、罗*波等45名职工劳动报酬投诉一案,你公司认可该拖欠杨*、罗*波、陈*月等45名职工520646.17元(大写伍拾贰万零陆佰肆拾陆元壹角柒分)。我局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12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安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260号、第270号),要求你单位10日内足额支付杨*、罗*波、陈*月等45名职工520646.17元(大写伍拾贰万零陆佰肆拾陆元壹角柒分),截止日期未支付。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2日分别向你单位下达《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58号、第73号),《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安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129号、第234号),《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人社监罚听告字〔2024〕第20号、第11号),你单位截止日期未支付。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人社监罚字〔2025〕第5号)、《云南省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安人社监理字〔2025〕第9号),逾期未履行。我局2025年8月28日已下达《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6号)、《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7号),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送达该文书,无法送达。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6号),《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7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经过30日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领取文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宁湖大厦裙楼410室,联系电话:0871-68693836。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6号)
2.《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7号)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3日
附件1:《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6号)
附件2:《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安人社催字〔2025〕第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