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保障、自然灾害救助、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安宁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宁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宁市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安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宁市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预案》已经安宁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市政府为主,市委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事故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9)《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
(11)《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安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安宁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现状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分析
安宁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28家、经营企业81家,加油站48家,从业人员近1.52万人,分布于石油炼化、磷化工、盐化工等行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17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75个(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22个,二级重大危险源6个,三级重大危险源23个,四级重大危险源24个)。其中,“两重点一重大”相关设施设备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事故后果最为严重。
针对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特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火灾、爆炸、灼烫、腐蚀、中毒、冻伤和窒息等。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安宁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机构完备、职责清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和各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以下称: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组成,负责安宁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的决策和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如下图所示: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1.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架构: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和各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
成 员: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昆明安宁供电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昆明安宁供电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和部门。
3.1.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2)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外部援助和求助。
(3)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
(5)建立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任命组长。
(6)协调指挥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信息、专家支持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等。
(7)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决定重大应急措施、应急行动;做出重大决策等。
(8)按权限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9)按权限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871-68688626。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建立专家库;负责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协调;了解、收集和汇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及时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3.1.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具体职责:
(1)总指挥:全面负责安宁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响应终止指令的下达;负责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调配、应急扩大和上报、事故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决定。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进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总指挥缺位时代替总指挥全面负责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副总指挥应提前拟定熟悉应急救援工作且可以调度本单位资源的人员,以备缺位时有相应人员及时补位,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3)成员:调度本单位资源,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3.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1)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接收、核实、汇总、上报事故信息,协调事发地应急管理中心和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指示批示,根据现场救援需求联动有关部门、资源、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确保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2)安宁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承担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3)安宁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协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通信保障工作。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环境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及可能影响区域有害物质的成分和浓度等数据;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参与因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救援、调查工作。
(5)安宁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事故现场交通处置工作,协调工程机械、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化学品运输车辆参与事故处置,协调高速公路应急车辆快速通行事项。
(6)安宁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的爆发。
(7)安宁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从业单位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8)安宁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意见建议,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9)安宁市财政局:负责安宁市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开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10)安宁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应急指挥部防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11)安宁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救济受灾受害群众等善后工作。
(12)安宁市总工会:配合协调事故善后处理。
(13)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综合救援任务,救援遇险和受威胁群众,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基础性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4)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工程抢险及城镇燃气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与督促落实。
(15)安宁市水务局:负责消防用水等水资源的协调保障工作。
(16)昆明安宁供电局:负责照明用电、通信用电等电力资源保障和断电等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
(17)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做好专业救援任务。
(18)安宁市政府办: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现场专业救援工作,组织本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及属地街道等做好现场协同处置,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9)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其职责是: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分析、判断危险化学品事故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道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援指示;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抢修和人员救护工作;撰写灾情评估报告。
具体组织架构和职责如下:
现场总指挥: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任命,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领导。负责:根据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组织、指挥和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判断事故趋势和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保持不间断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指示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应先报告后处置,情况紧急时可边处置边报告。
综合协调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和事故单位派员参加,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配合现场总指挥开展现场组织协调工作,保障现场总指挥与事故单位及事故现场各职能组间的信息传递。
专家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安宁市气象局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向现场总指挥反馈灾情评估情况和灾情变化发展趋势预判性结论,为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
安全疏散组:由安宁市公安局牵头,安宁市交通运输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派员参加,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疏散和防护指导及相关物资的转移。对事故现场的交通进行疏导,保障人员疏散、物资转移和应急救援交通畅通,确保消防车辆、救援车辆、运输车辆及其他有关车辆能畅通进出事故现场。
应急处置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和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在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和专家组的协助下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单位、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完善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在专家组的协助下和事故单位的配合下开展现场消防应急处置和伤员搜救。
医疗救护组:由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及时抢救现场撤出的受伤人员(包括受伤抢救队员);与医疗单位联系抢救事宜;现场急救药品的联系和供应。
安全警戒组:由安宁市公安局牵头,属地公安派出所派员和相关人员参与,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事故现场及影响区域道路交通管制,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物资保障组: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安宁市民政局、安宁市财政局、安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宁市水务局、昆明安宁供电局、属地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保证事故应对所需的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及器材、生活物资资、车辆和相关特种设备的供应;事故现场的照明用电等能源物资保障。
工程抢险组:由安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宁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单位和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派员参加,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制定工程施工方案,组织开展工程施工作业。
通信保障组:由安宁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牵头,昆明安宁供电局和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事故应急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宣传报道组:由安宁市政府新闻办派员组成,接受现场总指挥领导。负责:按规定进行事故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3.3 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组织架构与工作职责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属地街道不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相关人员和物资纳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管理,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统一领导和调度,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余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工作。
具体组织架构和职责如下:
组长: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任命,接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街道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属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其他街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工作。
成员: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医疗卫生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接受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组组长领导。负责:参与或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工作。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预警措施
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领域可能引发各类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气象、地质等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并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危险化学品企业。
4.2 接警与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安宁市政府办公室、安宁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在3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2小时内书面报告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安宁市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展后续情况及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使用的报告表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所在辖区及行业类别;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4)事故类别;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当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3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事故预警决定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
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宣布解除预警。
其余预警要求按照《安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根据预警的级别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特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省应急管理厅请求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在启动I级响应前,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仍在省应急管理厅领导下,继续按Ⅱ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Ⅱ级响应。在启动Ⅱ级响应前,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按Ⅲ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救援预案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实施,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Ⅲ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Ⅱ级应急预案。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企业报告后按照事故报告流程报安宁市政府进行研判,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启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IV级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实施。IV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请求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事发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安宁市政府制定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5.3 先期处置
5.3.1 先期处置要求
启动安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响应时,应做好应急救援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事故具体实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并通知事故发生地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5.3.2 先期处置内容
(1)按照具体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详细的救援、处置方案;
(2)安排、保障事故救援使用的设备设施,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有效保障;
(3)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首先排除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影响救援的危险因素,并对受伤、被困人员进行施救;
(4)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周围人员进行疏散,并对控制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的发生;
(5)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5.4 现场指挥协调
各应急救援人员达到事发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作出有关判断。
(2)根据了解的事故具体信息和实际情况,派人进行侦察。
(3)迅速成立有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指挥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根据救援进展情况,随时修订、完善、调整救援紧急措施,并组织救援人员学习领会,严格指导按完善救援措施进行科学施救。
(6)救援结束后,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并做好现场的清理以及恢复工作。
5.5 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请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意见的基础上,应当立即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急剧恶化和伤亡扩大。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将事故信息报送进行准确、及时上报,坚决防止歪曲事实的舆论报道。
5.7 应急结束
一般情况下,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遇难人员全部找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容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才可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才可以撤离现场。
6 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政府及事故单位应组织实施善后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使用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局救济因事故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在事故中致病致残的人员、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6.2 调查评估
6.2.1 事故调查
Ⅳ级(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政府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6.2.2 应急处置能力评估
应急结束后,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并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应急工作进行全过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责任与奖惩的依据。
6.3 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组织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分别做好死者或受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专门的接待安抚工作小组,妥善组织和处理善后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必要时请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本单位从业人员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应急预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本预案,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3)预案定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有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宁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我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得到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9)《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10)《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范》;
(11)《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安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3)《烟花爆竹防静电通用导则》(AQ4115-2011);
(1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15)《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宁市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市政府为主,市委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安宁市烟花爆竹行业现状以及危险性分析
安宁市辖区不涉及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行业仅涉及储存、经营和运输。现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家(安宁市烟花爆竹专业经营中心),许可批发经营:烟花类[C级][D级]、爆竹[C级]。主要产品为: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旋转类[C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组合烟花类[C级]、喷花类[D级]、旋转类[D级]、玩具类[D级]、组合烟花类[D级],经营过程中风险较大的环节主要是烟花爆竹储存、运输和装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要求辖区所有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采用安全仓开展经营,风险较大的环节主要是烟花爆竹储存和装卸。
针对我市烟花爆竹行业的特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火灾和爆炸。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下称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成员以及职责分工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等部门和单位。
3.1.1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外部援助和求助。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建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
(5)协调指挥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信息、专家支持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等。
(6)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决定重大应急措施、应急行动;做出重大决策等。
(7)按权限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8)按权限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1.2 应急处置工作组各成员具体职责:
(1)组长:全面负责安宁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响应终止指令的下达;负责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调配、应急扩大和上报、事故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决定。
(2)副组长:协助总指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总指挥缺位时代替总指挥全面负责安宁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3)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接收、核实、汇总、上报事故信息,协调事发地应急管理中心和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指示批示,根据现场救援需求联动有关部门、资源、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确保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承担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协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环境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及可能影响区域有害物质的成分和浓度等数据;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参与因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救援、调查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事故现场交通处置工作,协调工程机械、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化学品运输车辆参与事故处置,协调高速公路应急车辆快速通行事项。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的爆发。
(9)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10)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意见建议,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安宁市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开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应急指挥部防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救济受灾受害群众等善后工作。
(14)市总工会:配合协调事故善后处理。
(15)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综合救援任务,救援遇险和受威胁群众,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基础性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6)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做好专业救援任务。
(17)市政府办: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现场专业救援工作,组织本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及属地街道等做好现场协同处置,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8)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预警措施
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烟花爆竹可能引发各类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气象、地质等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并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烟花爆竹行业企业。
4.2 接警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安宁市政府办公室、安宁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在3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2小时内书面报告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安宁市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展后续情况及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使用的报告表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所在辖区及行业类别;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4)事故类别;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当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3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事故预警决定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发布,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
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宣布解除预警。
其余预警要求按照《安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根据预警的级别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特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省应急管理厅请求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在启动I级响应前,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仍在省应急管理厅领导下,继续按Ⅱ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Ⅱ级响应。在启动Ⅱ级响应前,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按Ⅲ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救援预案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实施,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Ⅲ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Ⅱ级应急预案。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企业报告后按照事故报告流程报安宁市政府进行研判,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批准启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IV级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实施。IV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请求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事发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安宁市政府制定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5.3 先期处置
5.3.1 先期处置要求
启动安宁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响应时,应做好应急救援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事故具体实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并通知事故发生地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5.3.2 先期处置内容
(1)按照具体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详细的救援、处置方案;
(2)安排、保障事故救援使用的设备设施,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有效保障;
(3)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首先排除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影响救援的危险因素,并对受伤、被困人员进行施救;
(4)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周围人员进行疏散,并对控制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的发生;
(5)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5.4 现场指挥协调
各应急救援人员达到事发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作出有关判断。
(2)根据了解的事故具体信息和实际情况,派人进行侦察。
(3)迅速成立有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指挥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根据救援进展情况,随时修订、完善、调整救援紧急措施,并组织救援人员学习领会,严格指导按完善救援措施进行科学施救。
(6)救援结束后,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宣布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并做好现场的清理以及恢复工作。
5.5 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请示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应当立即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急剧恶化和伤亡扩大。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将事故信息报送进行准确、及时上报,坚决防止歪曲事实的舆论报道。
5.7 应急结束
一般情况下,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遇难人员全部找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容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和组长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才可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才可以撤离现场。
6 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政府及事故单位应组织实施善后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使用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局救济因事故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在事故中致病致残的人员、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6.2 调查评估
6.2.1 事故调查
Ⅳ级(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政府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6.2.2 应急处置能力评估
应急结束后,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并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应急工作进行全过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责任与奖惩的依据。
6.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组织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分别做好死者或受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专门的接待安抚工作小组,妥善组织和处理善后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必要时请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本单位从业人员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本预案,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3)预案定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有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宁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我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得到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我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7)《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8)《安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宁市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市政府为主,市委和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工贸行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工贸行业现状以及危险性分析
截止2021年9月,我市工贸行业企业共计2502家,其中冶金企业7家(有生产实体的3家,其中2家停产,为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公司和云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有色企业3家,机械企业148家,建材企业102家,烟草企业4家,纺织企业6家,轻工企业167家,商贸企业2065家,其中冶金和有色行业企业危险性最高。
针对我市工贸行业的特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灼烫、触电、坍塌、爆炸、淹溺、踩踏、中毒和窒息等。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下称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成员以及职责分工如下:
组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
3.1.1 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2)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外部援助和求助。
(3)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建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
(5)协调指挥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力量、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信息、专家支持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等。
(6)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决定重大应急措施、应急行动;做出重大决策等。
(7)按权限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8)按权限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1.2 应急处置工作组各成员具体职责:
(1)组长:全面负责安宁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负责应急预案启动和应急响应终止指令的下达;负责应急处置方案实施、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调配、应急扩大和上报、事故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决定。
(2)副组长:协助总指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总指挥缺位时代替总指挥全面负责安宁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
(3)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统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接收、核实、汇总、上报事故信息,协调事发地应急管理中心和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指示批示,根据现场救援需求联动有关部门、资源、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确保救援行动有序开展。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领导公安系统承担事故现场及周边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保障应急车辆优先通行,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协调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区域的环境监测,及时测定事故现场及可能影响区域有害物质的成分和浓度等数据;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参与因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救援、调查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事故现场交通处置工作,协调工程机械、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化学品运输车辆参与事故处置,协调高速公路应急车辆快速通行事项。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提出防止传染病扩散措施,预防传染病的爆发。
(9)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规定权限,依法组织从业单位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通报调查结果。
(10)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意见建议,负责事故的新闻报道,做好新闻媒体的组织、管理和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安宁市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开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应急指挥部防御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13)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救济受灾受害群众等善后工作。
(14)市总工会:配合协调事故善后处理。
(15)市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综合救援任务,救援遇险和受威胁群众,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基础性工作,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6)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做好专业救援任务。
(17)市政府办: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现场专业救援工作,组织本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健、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及属地街道等做好现场协同处置,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18)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和预警措施
加强对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贸行业可能引发各类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对气象、地质等部门或者各级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传达并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工贸行业企业。
4.2 接警与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初步情况报安宁市政府办公室、安宁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在3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2小时内书面报告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安宁市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发展后续情况及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使用的报告表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所在辖区及行业类别;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估计;
(4)事故类别;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当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3 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事故预警决定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发布,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办。
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宣布解除预警。
其余预警要求按照《安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分级响应
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根据预警的级别响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I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特大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省应急管理厅请求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在启动I级响应前,昆明市应急管理局仍在省应急管理厅领导下,继续按Ⅱ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重大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Ⅱ级响应。在启动Ⅱ级响应前,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按Ⅲ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较大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后,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救援预案由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并实施,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Ⅲ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Ⅱ级应急预案。
IV级应急响应:适用于处置一般事故,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企业报告后按照事故报告流程报安宁市政府进行研判,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批准启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IV级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安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实施。IV级应急救援措施难以控制事态时,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请求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事发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安宁市政府制定救援方案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5.3 先期处置
5.3.1 先期处置要求
启动安宁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综合应急预案进行响应时,应做好应急救援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事故具体实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并通知事故发生地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5.3.2 先期处置内容
(1)按照具体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详细的救援、处置方案;
(2)安排、保障事故救援使用的设备设施,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有效保障;
(3)指导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首先排除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影响救援的危险因素,并对受伤、被困人员进行施救;
(4)对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周围人员进行疏散,并对控制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管控,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的发生;
(5)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5.4 现场指挥协调
各应急救援人员达到事发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报告事故有关情况,并作出有关判断。
(2)根据了解的事故具体信息和实际情况,派人进行侦察。
(3)迅速成立有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掌握的实际情况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指挥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5)根据救援进展情况,随时修订、完善、调整救援紧急措施,并组织救援人员学习领会,严格指导按完善救援措施进行科学施救。
(6)救援结束后,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宣布现场救援工作结束。并做好现场的清理以及恢复工作。
5.5 紧急处置措施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和请示应急处置工作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应当立即果断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态急剧恶化和伤亡扩大。
5.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将事故信息报送进行准确、及时上报,坚决防止歪曲事实的舆论报道。
5.7 应急结束
一般情况下,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遇难人员全部找到,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容易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和组长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才可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才可以撤离现场。
6 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政府及事故单位应组织实施善后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或帮助事故单位开展善后处置:
(1)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清理、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2)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和家属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对使用应急物资(场所)的所有人给予补偿。
(4)事故责任单位和民政局救济因事故受灾受害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
(5)向在事故中致病致残的人员、死亡人员的家属和受灾受害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6.2 调查评估
6.2.1 事故调查
Ⅳ级(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相应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Ⅲ级(较大)及以上事故,市政府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6.2.2 应急处置能力评估
应急结束后,由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积累经验;并由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应急工作进行全过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责任与奖惩的依据。
6.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组织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分别做好死者或受伤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必要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可设立专门的接待安抚工作小组,妥善组织和处理善后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必要时请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本单位从业人员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 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7.3.1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本预案,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下列情况,本预案应进行更新: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3)预案定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有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安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安宁市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规范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保证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与《昆明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措施,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
1.3.2 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3.3 资源整合。秉着依托驻市的国家、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我市现有的应急力量的原则,引导、鼓励救援队伍实现一队多能。充分发挥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培训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积极开展自救。
1.3.4 加强监控。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水平。
1.4 事件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1.4.2 重大(Ⅱ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3000万元。
1.4.3 较大(Ⅲ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
1.4.4 一般(Ⅳ级):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非煤矿山(露天矿山、盐矿深井取卤开采、尾矿库、洗选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具体生产条件、自然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安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科信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公安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队伍、人员、资金、装备等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非煤矿山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在事故现场主持会商灾情,研究决定抢救方案,监督检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工作;调集非煤矿山救护、医疗救治、公安干警队伍参与救援,调集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向市政府及市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和建议,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情况。
2.2.2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和落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对非煤矿山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协助调查一般非煤矿山事故,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组织修订预案,组织演练、建立专家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具体工作: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修订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接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情况续报;协调应急救援队工作;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具体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和人员疏散工作,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
市卫健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具体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及时组织对医疗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据,及时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委宣传部:按照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情况,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的现场拍摄、采访及有关报道事宜等;发布事故现场抢险救灾简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善后工作等有关情况。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我区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灾人员提供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同志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协助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伤亡待遇给付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市交警大队: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抢修因事故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援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警示过往的行人车辆;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区供电及通讯单位进行电力、通讯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全力保障事故发生地区医院、重点工程、公共设施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和通讯保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人员抢险、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与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3 监测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非煤矿山信息监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市政府及其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及时逐级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非煤矿山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内容;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时间、单位、类型、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非煤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定期公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
市应急管理局等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接到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一般事故信息经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3.2.2 处警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名单、应急救援装备等在内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联系。
3.3.3 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 救援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确定救援方案。
4.2 应急响应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街道办、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授权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2)较大(Ⅲ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与组织实施本预案。
(3)一般(Ⅳ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市政府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报后,根据事故现场伤亡情况研判,决定是否授权委托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在部门权限内启动应急响应,或由市政府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Ⅳ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非煤矿山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关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3 救援程序
4.3.1 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市级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3.2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4.3.3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接警后,确认发生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增援或市政府或授权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市级预案及响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配合救援工作。
4.3.4 特别情况的处理
非煤矿山事故跨区域的,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区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非煤矿山事故跨我辖区的,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中造成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同时启动该事件的预案。应急工作在市政府应急办统一领导下进行。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值班
非煤矿山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区街道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4.2 现场采集信息
市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文件或电子邮箱方式,上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与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值班电话:0871-68688580),并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4.3 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情况;因事故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地区非煤矿山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市政府、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4.4 信息处理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非煤矿山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4.5 指挥和协调
4.5.1 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非煤矿山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4.5.2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指定的现场总指挥,全面指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指令和决策;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适时派出专家组参与事故处置工作;调运救援所需物资。
现场抢救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专业救援队等单位实施现场抢救工作。
抢险调度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交警大队等部门对现场抢险的物资、电力和通信设备,统一调度救援队伍。
技术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人员为现场抢险进行技术支持。
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为现场抢救提供必需的、紧急的物资供应。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会同事发地辖区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维护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医护人员为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
后勤保障组:市政府办牵头,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工科信局等部门,负责事故抢险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配备,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救援人员提供生活保障,与电力、通讯企业联系保证现场电力、通讯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
善后处理组:由市总工会牵头,会同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事件的信息发布。
各工作组按现场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4.6 应急处置
4.6.1 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4.6.2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6.3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6.4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6.5 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6.6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6.7 根据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采取其他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4.7 人员的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进入灾区。井下抢救地点要加强顶板支护和维护工作,检测有害气体浓度和温度等,保证抢救地点的安全。
4.7.2 群众的安全防护:治安保卫组应在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划定警戒线和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识,阻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实行消毒处理,防止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抢救人员中毒事件发生;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或事件发生。
4.8 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 信息发布
4.9.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
4.9.2 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9.3 记者赴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采访报道,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10 应急结束
当非煤矿山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事故非煤矿山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 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 卫健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 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整改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2 总结评估
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救护抢救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内容写出总结,报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抢救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本预案应每年进行一次修订。
6.2 应急演练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非煤矿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非煤矿山企业每2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体职工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公布非煤矿山企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对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6.4 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5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并解释。
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宁市应急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应对灾害事故所需重要物资的应急保障能力,保证应急处置所需重要物资迅速、高效、有序调度与供应,建立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物资保障有力有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灾害事故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宁市发生各类灾害事故情况下重要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资源,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建立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市级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物资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在处置灾害事故时反应迅速、保障有力。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安宁市灾害事故物资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灾害事故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指 挥 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红十字会、市人武部等单位分管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物资保障办公室”),物资保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后,指挥部根据严重程度开展处置工作,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资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物资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物资保障应急管理体系,整合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资源,建立市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领导、协调保障机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物资保障应急预案。
2.2.2 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物资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开展物资保障应急管理考核、评估、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保障应对资金使用及物资安排意见;统筹全市物资保障应急物资仓库建设;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物资保障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承担上级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负责统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管等配合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调运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应急物资的使用和储备。
2.2.3 市级有关部门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制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市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开展事故中物资调拨、使用、核查;负责市级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灾害事故物资保障应急等;负责收集和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信息,并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地震灾害有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粮油、救灾物资和市级重要物资的储备管理;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协调本市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筹措和调用,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能力和有关信息。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对应急物资保障、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等工作资金需求,结合财力情况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根据应急物资需要积极组织生产,为应对灾害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资保障;负责通信应急抢险物资储备;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通,保障事故应急通信和电力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处置应急物资保障过程中处置和消除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市民政局: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善后处理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储备过程中药品、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发挥监督职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经济秩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涉及建筑工程、城市供气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水务局:负责涉及处置水旱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运力、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协调运输车辆,参与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等有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治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计划,落实全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作为重点储备单位和医疗资源的调配。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涉及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林草局:负责涉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有关的应急物资储备。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涉及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负责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市审计局:负责救灾物资各项经费、项目的跟踪审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涉及灭火类、消防救援类等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市森林消防大队:负责涉及森林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
市红十字会:做好人道主义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接收工作,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及发放。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市部队拟定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本辖区灾害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加强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常态管理
3.1 储备管理
建立市级重要物资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定期检查、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储备目录评估和物资更新。
市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
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做好物资应急保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特别是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动植物疫情等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的物资储备数据信息系统(应急资源管理平台)。
建立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依据人口分布情况,建立适应本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特点的常用救援器材和生产生活物资储备;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有关企业保持一定数量的商业储备为辅。
建立实物储备与资源信息、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战略物资储备与周转物资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
3.2 监测预防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灾害事故有关信息的监测、收集和研判,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按照各类灾害事故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主动研判应急物资需求,及时做好物资保障准备。
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发布灾害事故预警信号,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物资应急保障准备措施:开展重要物资需求评估,及时补充必要的物资储备;检查有关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物资应急保障需求;调集、筹措所需物资、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况做好后续准备;做好其他预防性措施。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及时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和更新工作,实现各类应急物资储备有关数据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每次应急物资变更都要及时向市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备案,每年12月底要将本年度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布局和消耗情况等数据报市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3 仓储管理
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促建,实现建设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加快应急物资库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物资储备仓库资源,调剂仓库容量余缺,可采用优势互补、横向“联合”调配的方式合理利用有效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仓库利用效率。
4 应急保障行动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灾害事故信息通报和协作,并根据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需要,做好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工作。
4.2 分级保障
一旦发生灾害事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负有灾害事故及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尽力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保障。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本市重要物资应急保障等级,根据灾害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Ⅲ 级(一般,黄色)三个等级,并可视情及时做出调整。
4.2.1 Ⅲ级应急保障
发生一般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小时,由事发地街道成立应急小组,负责组织调用本单位储备物资进行应急保障,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如储备物资不足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协调从临近物资储备点调集物资进行保障。
4.2.2 Ⅱ级应急保障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影响范围集中、事态比较严重,成立市物资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保障。
(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物资保障应急预案,组织调用物资储备或本部门物资储备开展应急保障。
(2)按照就近保障原则,本地实物储备难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可根据掌握的信息,报上级部门,请求协调邻近单位储备物资开展救援,同时组织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生产、组织货源,保障应急处置行动。
(3)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组织调用重要储备物资。当本市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报请上级组织应急物资调剂互助。
(4)为应对灾害事故,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5)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向物资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3 Ⅰ级应急保障
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影响波及全市范围、事态严重时,成立市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保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物资保障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本市物资保障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1)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面整合、合理调配和调用全市应急物资资源。
(2)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协调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储备和商业库存,并及时安排运输,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3)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需要,有关单位在市物资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有关生产企业组织应急生产,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4)必要时,依法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
(5)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昆明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3 应急保障结束
4.3.1 Ⅲ级应急保障结束
灾害状态解除后,事发地街道总结梳理救助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并对物资进行清点、补充。
4.3.2 Ⅱ级应急保障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后,由市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并及时做好物资动用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4.3.3 Ⅰ级应急保障结束
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指挥部提出,经市委、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物资保障办公室要及时将物资动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市物资保障指挥部。
5 后期处置
5.1 补充更新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级储备物资应急动用后的补充更新工作,并在组织需求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完善物资储备目录,加强物资保障能力。
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法人或自然人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的,经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 调查评估
经市指挥部授权,由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织对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进行调查、评估和核实,及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5.3信息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工作。
6 协同保障
6.1 重点联系企业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分品种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形成重要物资应急保障快速反应机制,并负责本行业企业应急物资征用的对接工作。
6.2 信息储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市未储备及不具有生产能力的重要物资进行梳理,建立非储备物资信息库,签订必要的紧急支援、采购意向或协议,确保物资快速到位。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运局负责协调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抵目的地。
6.4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要加强对有关通信企业的组织协调,保证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的通信畅通。
6.5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完善信息资源集成与共享机制,实现储备物资的分级管理、科学决策和合理调度。
6.6 资金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预案、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预算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保障需求,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财力情况和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6.7 社会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和物资保障行动的违法犯罪活动。
7 奖惩机制
7.1 奖励制度
对在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市人民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
7.2 追责制度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履行预案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贪污、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修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灾害事故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及时有效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市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洪涝、旱灾、风雹、低温凝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以《安宁市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预案(2021年修订)》为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1.1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1.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1.1.3 坚持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1.4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自然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委及职责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市林业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驻安宁市部队、驻安宁市武警中队、市气象局、昆明安宁供电局、市银保监监管组、电信、移动、联通安宁分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2.1.1 组织领导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2 决定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助。
2.1.3 核查督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2.1.4 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2.1.5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检查、指导、督促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为市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2.2.1 承担全市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工作。
2.2.2 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2.2.3 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2.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安宁市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境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计报道全市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州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导向,积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重大项目的编制;负责救灾粮、粮食制品、食用油的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生活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资讯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负责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能源企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中央、省、州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织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协调、督促、检查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效果;争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市发展和改革局、受灾地政府等制定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我市范围内省、市、(市)乡道等主要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市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部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牵头制定灾害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组建抢险队伍、实施紧急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市扶贫办: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负责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
团市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积极与上级红十字会联系救助,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将募集的款物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和拨付,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驻安宁部队、武警安宁中队:负责组织驻安宁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安宁武警部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气象灾害的鉴定评估和有关资料分析服务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安宁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安宁银保监监管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勘察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安宁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畅通;统计报告各自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市减灾委要求,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1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减灾委派出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 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确定。
2.4.3 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紧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灾民安置组、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
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监测监控工作。
3.2 预警信息
3.2.1 建立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会商意见、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定期向市减灾办通报的机制。
3.2.2 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向相关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3.3 预警响应
3.3.1 启动条件
市减灾办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通报并联合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共同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相关街道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行24小时灾害进展监测。
(3)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通知可能出现灾害威胁的街道办事处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准备工作,启动与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5)视情况组派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重点区域内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上级急局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局局领导的相关指示和要求。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直接指挥各行政村(居)和所属机关实施先期救助,紧急转移、妥善安置灾民,同时将灾害信息和先期救助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办。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该街道办事处应提前实施先期救助工作。
4.2 信息报告基本要求
4.2.1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部门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云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4.2.2 灾情报告内容:发生的灾害所涉及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统计指标;受灾地区造成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及应急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4.3 责任主体及时限
4.3.1 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本市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3.2 市应急管理局对本市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2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4.3.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急局局报告灾情。
4.3.4 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终报。
4.3.5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农业、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统计等相关涉灾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4.3.6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县减灾办报告。
4.3.7 市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4 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4.4.2 涉及全市的灾情,由市委宣传部或救灾应急现场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程序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市减灾委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1 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当市减灾办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市减灾委,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2)市减灾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
(3)市减灾办负责汇总灾情报告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召开减灾委成员紧急会议,组织专家会商灾情,提出处置意见,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急局局报告。
(4)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负责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等。
(5)当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由市减灾办负责处置和汇总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急局局,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5.1.2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接到市减灾办通知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处置措施。
5.1.3 各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救援、转移安置),同时将灾情报告市减灾办,必要时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维护公告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市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下达的各项指令。
5.2 应急处置措施
5.2.1 发生一般灾害时,灾区各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市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同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逐级上报灾情。
5.2.2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或市减灾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市减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减灾委领导立即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
(4)市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与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共同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5)根据灾区各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驻安宁部队、武警安宁中队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破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伤员救治,灾区卫生消毒等工作。
(8)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1)一般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2)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由市减灾委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4 其他情况
5.4.1 市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街道办事处、或减灾委应对应提升一个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和争取相应响应措施。
5.4.2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3 灾情核定和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实施方案。采取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救助政策落实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根据应急部的统一部署,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逐级评估上报。
6.2.2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急局局备案。
6.2.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冬春期间需生活救助情况,积极向上级应急、财政部门申请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同时,综合考虑灾情,结合中央、省、州配套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后减免等相关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要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和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执行,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融融信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市)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加大减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市级财政每年将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省以上财政支持,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市应急管理局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各街道办事处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完善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我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应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储备救灾捐赠物资应及时消毒、整理、归类、包装并妥善保管。
7.2.3 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结合实际,完善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信息系统保障
7.3.1 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依托云南省政务值守平台和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全面加强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通畅传达。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相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和装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4.2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和对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武警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市应急、气象、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林业、卫生、测绘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及村(居)民小组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村(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科技支撑
7.6.1 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推动减灾技术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6.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6.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6.4 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7 宣传和培训
7.7.1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中、小学校开设防灾、减灾、避灾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7.2 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完善防灾减灾档案资料,全面增强社区防灾减灾“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防范意识。
7.7.3 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培训。市减灾办定期组织开展各街道办事处灾害管理人员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7.7.4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动员辖区中心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
7.8 预案演练
市减灾办、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监管,特别要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提高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街道办事处或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安宁市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依规、科学统筹,有序推进地震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着力提升全市抵御地震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关于成立安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防大震、救大灾”的底线思维,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宁市各级地震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周边地区发生的对安宁市有破坏的地震事件应对。
2 组织体系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4.0级以上地震,启动本预案。
指 挥 长:市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指 挥 长:各分管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森林消防大队大队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 单 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红十字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武部,各街道办事处,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昆明安宁供电局、中国移动安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宁分公司、中国电信安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推进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稳步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委省政府、昆明市委市政府、安宁市委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指示精神,组织全市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协调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等救援力量和交通、水务、电力、通信、医疗、危化、矿山等行业救援队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救护、保通、抢险综合能力,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安宁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下设26个专项工作组,作为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执行机构。
2.1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主 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分管领导、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市森林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上级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协调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实施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传达上级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指导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震区街道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驻市军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支大队和交通、电力、通信、卫健、水务、危化、矿山、住建等单位加强地震救援、救护、保通、抢险、防疫队伍训练,不断提高地震综合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地震灾害灾情报告制度,收集、汇总、报告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对接,建立抗震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震区自然灾害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协调安排上级工作组、慰问团的接待工作,起草有关文电、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完成指挥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分管领导。
成 员: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新建、改扩建构建筑物和市政工程建设监管工作;组建建筑物评估专家队伍,负责建筑工程震后应急评估工作;组建机械工程大队,配合地震专业救援队,开展排险除危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具体规划方案和阶段性计划,提出工作推进措施,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起草有关文电、简报,负责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承办市委、市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专项工作组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市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通信信息保障网络,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协调做好中央、省、市工作组有关服务保障;收集汇总灾情、救灾信息和有关文件的上报、下达;组织专家组对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救援需求进行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调配抗震救灾救援救治、抢通保通、排险抢险等救援力量,根据救灾需求,调配救灾物资、装备,开展救援保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行动情况;根据受灾情况和指挥部要求,请示上级增派解放军、武警部队救援力量。
综合协调组下辖参谋小组,以市人武部为基础,抽调救灾解放军、武警部队作训参谋和政府办文秘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完成指挥部作战命令、标绘救援力量部署图,起草各类文书。
2.3.2 宣传报道与舆情监控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抗震救灾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指挥部要求和相关规定,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开展情况等信息;加强涉震舆情监控,及时平息、处置地震谣言,正确引导舆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震应急及次生灾害防范等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接待、协调各级媒体队伍,协助中央、省、市各级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2.3.3 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供销社、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急需生活物资及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燃料等救灾物资的储备、筹措、调拨、管理以及国内外援助物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上级申报抗震救灾物资需求;加强震区市场管理、稳定物价;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2.3.4应急资金筹措组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资金;负责向国务院、省、昆明市申报抗震救灾经费;动员民间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社团组织、公民自治组织及个体公民积极捐赠,接收国内外资金捐赠,处理有关事务;经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2.3.5 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组
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
成员单位: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社会捐赠物资、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和审计监督工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
2.3.6涉外事务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要职责:组织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等事宜;协助综合协调组协调国外救援力量行动事宜。
2.3.7后勤保障工作组
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人员生活保障;负责为上级工作组、领导等提供食宿、交通等后勤保障。
2.3.8灾情侦察组
牵头单位:市森林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市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当震区街道通信中断之后,根据指挥部命令,市森林消防大队和市公安局民警组成侦察组分组进入震区街道通过陆地、航空等手段侦察灾情,并及时上报指挥部。
2.3.9 震情监视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地震前兆宏观异常进行调查落实,判定地震类型;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简报。
2.3.10 气象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密切关注气象状况,对辖区气象进行监测、预报预警,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2.3.1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民政局(双拥办)、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昆钢消防大队、天安应急救援队、盐矿救援队、中石油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主动掌握辖区内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地方各专业救援力量兵力、运力、救灾能力及分布等情况;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和震区人员伤亡、设施、道路、通信、地质、水文等受损情况;根据震情灾情,组织、协调、配置抢险救援力量;组织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转移受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协调督导各救援力量展开救援、救治、抢通、抢险、防疫等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2.3.12 道路交通管制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查明辖区内交通道路受损情况,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各工作组;拟制交通管制方案,组织交警迅速管制道路交通,协调省、市交警部门对需要管制的国、省道进行及时管制,开辟抗震救灾必要绿色通道,确保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各救援大队以及救援物资输送;向媒体发布交通管制方案,通告社会车辆服从交通管制。
2.3.13 交通抢通和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调配、组织道路、桥梁工程企业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必要时配合省、市协调铁路主管部门、云南机场集团、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抢运、伤员转运;调配车辆配合有关工作组保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2.3.14 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总工会、团市委。
主要职责:建立医疗救护统一调度机制,对前往我市参加抗震救灾的医疗救护力量统一调度;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建立灾区临时医疗救治点,开展伤员检伤分类,实施前方抢救并及时转运伤员;对灾区传染病及饮用水源进行监测,组织力量对灾区必要区域进行消杀,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协调省、市有关部门、企业和医疗机构筹集、储运和调配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对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供应质量;做好受灾群众和参与救灾人员的卫生科普宣传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2.3.15 通信抢修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中国电信安宁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宁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宁分公司、中国铁塔安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通信营运商开设移动通信基站,保障市抗震指挥部及各专项工作组通信畅通;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及时恢复震区通信;协助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通信技术保障工作。
2.3.16 电力抢修保障组
牵头单位:昆明安宁供电局
主要职责:组织应急发电设备,迅速赶赴指挥部,保障指挥部用电;对灾区医疗机构进行应急供电,确保医院及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用电正常;迅速查明辖区内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并组织抢修队抢修受损电力设施,恢复供电。
2.3.17 水利水务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主要职责:迅速查明水务设施、设备安全状况和水库受损、堰塞湖风险情况,制定排险方案和措施;协调上级部门增派力量对受损水库或堰塞湖进行排险,报请指挥部安排受损水库和堰塞湖下游群众疏散和安置工作,减轻或消除水利设施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紧急修复或开辟应急供水水源,保障受灾群众应急供水。
2.3.18 危化品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查明辖区内危化企业受损情况,调集专业队伍对危化品险情进行处置。
2.3.19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主要职责:加强震区环境监测,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周围环境监测,组织专家对震区环境进行评估,组织力量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有效处置。
2.3.20 市政设施和民生工程组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和宗教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查明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并调集抢修队伍对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恢复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确保燃气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转;调集机械大队配合地震专业救援队开展排危除险等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教育体育、科研、民宗、民政、文化旅游、广电、人防、商业、公园广场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震后应急评估;组织产权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加固;组织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维修、加固医院,及时恢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组织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维修加固学校,采取转移学生、搭建板房校舍等多种措施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2.3.21 公共安全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武警安宁中队。
主要职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加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储备仓库、救灾物资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严厉打击、防范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骗取不义之财、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3.22 地质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在开展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排查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
2.3.23灾害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城市管理局、昆明安宁供电局、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和建筑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基础设施、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调查;对“生命线”工程设施、房屋建筑受损情况进行鉴定统计;调配车辆和引导员保障和引导灾害损失评估组深入灾区进行灾评,配合国家、省、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2.3.24 群众安置与善后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安置点选址,并对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评估,调配救灾帐篷、活动板房搭建安置点,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震区受灾群众生活急需品的储备、调拨、管理工作;做好外地援助物资接收、转运和分发工作;依法对遇难者进行身份鉴定,并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与安葬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2.3.25 社会力量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妇联。
主要职责: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指导志愿者协助市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按志愿者队伍类别,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安排志愿者开展地震救援、医疗救护、生活救助、环境保洁、物资转运等服务保障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市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昆明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辖区范围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市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辖区范围内发生6.0—6.9级地震,或者主城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1.3 较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市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辖区范围内发生5.0—5.9级地震,或者主城区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3.1.4 一般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市内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辖区范围内发生4.0—4.9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指标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经济损失占年地区生产总值比例 震级 主城区
特别重大地震 300人以上 1%以上 7.0级以上 6.0级以上
重大地震 50人—299人 — 6.0级—6.9级 5.0级—5.9级
较大地震 10人—49人 — 5.0级—5.9级 4.0级—4.9级
一般地震 10人以下 — 4.0级—4.9级 —
3.2 分级响应
3.2.1 Ⅰ级响应
安宁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省、市统一部署,同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2 Ⅱ级响应
安宁市辖区内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省、市统一部署,同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3 Ⅲ级响应
安宁市辖区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昆明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4 Ⅳ级响应
安宁市辖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昆明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派工作组协助和指导。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 本级行动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按省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同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县两级同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昆明市派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安宁市周边发生5.0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1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震情信息报请市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防震减灾局、昆明市应急管理局报送,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
4.1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云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安宁市同时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军警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震区交通畅通,如需对市外和省外通往震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应立即协调省、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4.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
(1)地震发生后,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本级市委、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同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将震情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通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
(2)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立即启动市应急指挥中心(暂设在市政府一楼一号会议室),开通应急通信,收集汇总灾情;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立即前往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市领导和指挥长到达应急指挥中心后,市应急管理局向市领导汇报初判烈度和灾情预估情况;指挥长决策,调动首批救援力量和救灾物资前往主震区开展生命救援救治;综合协调组根据指挥部决定,下达指挥部一号令,并通报各专项工作组;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启动应急响应等情况。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安宁市抗震救灾应急行动工作方案》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各自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领导立即前往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召开抗震救灾第一次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4)各救援大队必须在1小时内收拢人员、集结待命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救援大队须在30分钟内集结、动员完毕。第一批救援力量根据指挥部命令前往主震区开展救援工作,途中与前方指挥部保持联络。
(5)市公安局迅速启动交通管制预案,组织交警(协调昆明市交警支队)对进入震区的各条道路按照“远端分流、近端管制、中心控制”原则实行交通管制。
(6)电力工程抢修保障工作组组织移动电站1小时内到达市政府办公大楼(或指定位置),保障指挥部及前往震情各专项工作组的电力需求。
(7)通信工程抢修保障组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应急通信保障分队,1小时内到达市政府办公大楼(或指定位置),保障指挥部及前往震区各专项工作组的应急通信。
(8)综合协调组、灾情侦察组、震情监视组、气象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工作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携带装备、资料到达市政府办公大楼(或指定位置)集结,根据指挥长命令前往主震区开展前期工作,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9)受灾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将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统计受灾情况。群众安置与善后组及时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10)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组加强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管控,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组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其余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安排本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
(12)有短波通信和卫星电话的军警部队、地方各职能部门必须立即打开短波电台和卫星电话,主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综合协调组(抗震救灾办公室)要运用多种通信手段第一时间与主震区及相邻街道取得联系,同时了解灾情;并向各救援大队预先下达号令。
(13)市人防办通信保障组及市公安局超短波(350M集群通信)通信保障组,1小时内携带装备到达市政府办公大楼(或指定位置)集结,负责前往震区各专项工作组的短波、超短波通信保障任务。
4.1.2 指挥部开设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设: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指挥部开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暂设在市政府一楼一号会议室),若市应急指挥中心遭地震破坏,不能正常使用,指挥部在安宁会堂广场周边开设,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搭建。
4.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由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工作组指导,视灾情给予必要支持。
安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震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辖区内交通畅通;启用或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后方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昆明周边地区地震事件
在安宁周边发生并且波及安宁市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 救援力量编成
5.1 首批动用力量
首批动用8个救援大队,每个大队分首动分队和预备分队两个梯队。首动分队为第一批派出力量,承担突击任务。预备分队为第二批派出力量,视灾情决定是否出动,以大型装备和后勤保障为主。各大队根据自身情况对两个分队的力量进行编成。
5.1.1 第一大队(治安警戒、爆炸品处置大队)
(1)组成:由市公安局特警40人、治安大队10人共50人组成。
(2)任务: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系统、监狱等重要目标;对爆炸品生产、仓储企业等进行处置。
5.1.2 第二大队
(1)组成:由市消防救援大队40余人组成。
(2)任务:对人员较为集中的学校、医院、商场、政府办公大楼等进行深度救援和道路抢通;对地震引发的火灾进行处置。
5.1.3 第三大队
(1)组成:由驻辖区内解放军、民兵部队300余人组成。
(2)任务:对人员较为集中的学校、医院、商场、油库等重点目标进行深度救援;配合相关单位抢通道路、处置堰塞湖等。
5.1.4 第四大队
(1)组成:由市森林消防救援大队80余人组成。
(2)任务:对乡镇倒塌民房被埋人员进行救援;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安置灾民;清理灾害现场;配合相关单位抢通道路、处置堰塞湖等。
5.1.5 第五大队(道路桥梁应急保障工程分队)
(1)组成:由市交运局组织相关工程管理技术和施工人员30余人组成。
(2)任务:负责抢通受破坏的道路、桥梁等有关设施。
5.1.6 第六大队(医疗救护分队)
(1)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救援队30人和疾控分队10人共40人组成。
(2)任务: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进入灾区;建立灾区临时医疗点,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下,开展搜寻、集中伤员,实施检伤分类,现场抢救和及时转运;宣传疾病预防控制知识,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5.1.7 第七大队(交通管制大队)
(1)组成: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30人组成。
(2)任务:负责安宁市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并兼顾道路情况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5.1.8 第八大队(电力工程抢修大队)
(1)组成昆明安宁供电局电力抢通工程队30人。
(2)任务:调查辖区内电力等设施破坏情况,迅速恢复灾区供电等基础设施功能。
5.1.9 第九大队(工程机械大队)
(1)组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人(配备应急指挥车5辆、现场办公设施1套、通讯对讲机5对、摄像机1台、吊车5台、挖机5台、推土机5台、发电机10台)。
(2)任务:调集救援机械配合专业救援队和部队、武警开展救援工作;清理灾害现场。
5.2 第二批动用力量
5.2.1 第十大队(水务处置工程大队)
(1)组成:市水务局水务抢修工程队20人、设备10台(辆)组成。
(2)任务:迅速恢复灾区供水功能;调查重要水利设施的破坏情况,对水库等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对病险水库、堰塞湖等次生灾害组织抢险、排险及抗震加固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次生灾害发生。
5.2.2 第十一大队(燃气抢修工程大队)
(1)组成: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抢修工程队10人、设备5(台、件)组成。
(2)任务:调查天然气等设施的破坏情况,迅速恢复灾区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保障功能。
5.2.3 第十二大队(危险化学品处置大队)
(1)组成: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80人组成。
(2)任务:调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相关企业、仓库设施的受损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
5.2.4 第十三大队(环境监测大队)
(1)组成: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组织应急监测分队10人,装备5台(套)。
(2)任务:对震区环境进行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应急监测、污染影响调查和跟踪,对现场处置提出方案和措施,为指挥部的决策和专业队伍救援开展现场环境污染物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2.5 第十四大队(机动大队)
(1)组成:由市人武部联系驻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200余人组成。
①民兵多样化任务分队100人。
②供水设施抢修分队40人。
③电力设施抢修分队40人。
④燃气设施抢修分队20人。
(2)任务:对乡镇倒塌民房被埋人员进行救援;协助政府疏散安置灾民;清理灾害现场;配合相关单位抢通道路、水电气和处置堰塞湖等。
5.3 第三批救援力量
根据灾情和受灾规模,为持续保持抗震救灾能力,请求上级增派专业救援力量支援抗震救灾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启动救灾Ⅰ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报请国务院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云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发生后,由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安宁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灾后恢复重建,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对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应急准备及保障措施
7.1 应急准备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短临、临震预报,按照危险程度划分为轻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3个级别,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7.1.1 轻度危险
省人民政府发布3个月以内短临地震预报(预判将要发生4.0级—4.9级地震),按照轻度危险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各震情跟踪工作单位,每天跟踪地震活动、地震前兆资料和地震宏观异常,发现异常立即上报。
(2)加强震情会商,加强与省地震局、昆明市防震减灾局及周边地区联合会商,密切跟踪震情形势的变化发展。
(3)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日常要加强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1.2 中度危险
省人民政府发布1个月以内短临地震预报(预判将要发生5.0级—5.9级地震),按照中度危险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1)各震情跟踪工作单位,每天跟踪地震活动、前兆资料,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组织震情会商,会商意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地震宏观信息联络员每天上报地震宏微观异常(零)报表;增强与省、市相关部门及周边地区联合会商,密切跟踪震情形势的变化发展。
(2)全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决策指挥、抢险力量投送、受伤人员救治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实施方案,完善各类应急工作方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相联、左右衔接的应急救援体系。
(3)加强军警地应急救援协调,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着力提高应急救援协同能力。
(4)军警部队和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水务、危化、矿山、自然资源等行业抢险救援队伍要加强装备补充更新,有针对性地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跨区域机动和抢险保通能力。
(5)各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进行实战演练,切实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6)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景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进一步检查应急疏散通道,完善地震应急避难设施和救生避险设备,并确保功能完善、运转正常;要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疏散预案,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避险逃生演练,提高社会公众地震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应急管理、工信、公安、卫生、交通、电力、水务、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要补充更新配备应急通信和应急供电设备,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应急工作人员24小时通信畅通。
(8)应急物资保障组要进一步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及时查漏补缺,备足帐篷、活动板房、食品、衣物、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确保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受灾群众在第一时间得到后方生活救助。
(9)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要进一步完善疏散方案,定期组织群众举行紧急避险演练,确保受灾群众逃生有组织、避难有场所、生活有保障。
(10)要进一步加强地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管理,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有针对性的地开展舆情监测和引导,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11)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单位要迅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抗震鉴定,采取抗震加固等工程措施,拆除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和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建筑。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及主要江河堤坝除险加固措施。加强输油气管线、尾矿坝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12)地质灾害防范处置组加强地震重点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巡查、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等工作,健全突发险情处置机制,必要时可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13)交通抢通和运输保障组加强对危险路段、交通枢纽工程的整治。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和运输迅速恢复机制,增强抢通保通能力。
(14)道路交通管制组强化应急交通指挥调度能力,摸清辖区内道路交通状况,建立震后应急交通管控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在震后能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力量投送和伤员救治转移等工作。
(15)电力抢修保障组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检查,加强设备维护,提高电力设施的抗震能力。强化重要用户电源的配备和管理,保障震后快速恢复电力供应。
7.1.3 高度危险
省人民政府发布10天以内临震预报(预判将要发生6.0级以上地震),按照高度危险开展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7.1.3.1 震情跟踪监视
(1)各震情跟踪工作单位,每天跟踪地震活动。宏观联络员24小时巡查,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同时每天上报地震宏微观异常(零)报表。
(2)市应急管理局每天组织震情会商,会商意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昆明市防震减灾局、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加强与省、市地震部门及周边地区联合会商,密切跟踪震情形势的变化发展。
7.1.3.2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行动
(1)按预案要求,指挥部各保障单位物资、器材装车,人员集结待命,或按照指挥长要求到指定地点搭建指挥部;各指挥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装备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交通管制、救援力量接洽、救灾物资接收综合管控所人员装备到位,24小时值守。
(3)抗震救灾指挥部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7.1.3.3 救援力量行动
(1)第一批出动的救援队伍部队:收拢人员,装备、物资、器材装车,集结24小时待命。视震情发展情况,根据上级指示,由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和昆明警备区协调驻昆军警部队以演练的名义进驻预判震区。
(2)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水务、危化、矿山等单位抢险救援队伍要收拢人员,装备、物资、器材装车,集结待命。
(3)临震街道救援力量行动:人员集结待命,装备设备物资器材装车,24小时待命。
7.1.3.4 通信保障行动
(1)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安宁分公司应急通信车机动到预判震区,开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架设好固定短波电台,边远乡镇短波电台保持24小时人员在位,全市所有短波电台和卫星电话24小时开机,并定期进行联络。
(3)市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技术设备24小时开机,进行调试。
7.1.3.5 医疗卫生保障行动
(1)市卫生健康局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增加预判震区物品储备。
(2)城区医院和街道卫生院,搭建临时野战手术室和病房。
(3)市卫生健康局调派专家和救护车机动到预判震区加强救治力量。
7.1.3.6 装备、物资、器材、生活保障行动
(1)市公安局保持24小时值班,保障指挥部领导视查灾情。
(2)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架设桥梁器材、装备准备工作,并对重点地段、重点桥梁进行监控,预置抢通装备器材。
(3)市应急管理局与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调运救灾物资,加大预判震区重点乡镇物资储备。
(4)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单位做好生活物资、油料储备和调运工作。
(5)安宁市行政区划图(市民政局负责准备)、道路交通图(市交运局负责准备)发放到位,并做好备份。
7.1.3.7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所有干部职工24小开机,保持在位,并按预案和职能开展工作。
(2)安排好正常工作,减少会议,并做好到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7.1.3.8 学校、企业、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行动
(1)视震情发展情况,经指挥部批准,学生停课。学校组织教职员工做好收留受灾群众准备工作。
(2)非民生企业停产,同时要组织职工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3)所有娱乐场所停业。
(4)易爆、易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爆、防燃、防泄漏工作。
(5)要针对山体易滑坡地段,组织村民搭建临时安置点;城镇居民房抗震性能力差的,要集中安置到避难场所,确保群众安全。
7.1.3.9 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行动
(1)水库及主要江河堤坝重点段要备足除险加固物资、装备,24小时值守。
(2)输油气管线、尾矿坝等管理和维护单位要增加巡查次数,备足抢险装备、设备、物资,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7.1.3.10 舆情与社会稳定工作行动
(1)有针对性地开展舆情引导,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有效处置震情、灾情和地震传言,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2)市公安局调配警力,加强预判震区警力,加强重点目标警戒工作,并加强巡逻,确保治安良好。
(3)司法部门要加强监狱和看守所管理,调配武警加强临震区警力,确保监狱安全。
7.2 保障措施
7.2.1 基础设施保障
防震减灾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重在平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审批权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人员密集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严把抗震设防入口关和质量关,确保各类建设工程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层,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用应急卫星电话、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融媒体中心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昆明安宁供电局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前方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政法委铁路护路办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2.2 指挥平台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形成市、县、街道三级以及军地之间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7.2.3 物资和资金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市财政局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应急管理、财政、发改、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昆明市有关部门申请有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
7.2.4 救援、抢险、抢修装备及设备保障
7.2.4.1 军警部队专业救援队救援装备及设备: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装备及设备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人武部负责保障;其余军警部队救援装备由军警部队负责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救援装备及设备由市人武部负责保障。
7.2.4.2 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救援装备及设备:各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救援装备及设备要按市统一标准,由各街道负责保障配备。
7.2.4.3 道路桥梁抢通装备设备:市交通运输局要依托当地建筑企业组建一支道路桥梁应急保障工程分队,每支分队至少要配备挖掘机3台、装载机3台、推土机2台、压路机2台、混凝土搅拌机2台、砂浆拌和机2台、吊车2辆、自卸货车10辆、拖板车1辆。
7.2.4.4 电力工程抢修装备及设备:昆明安宁供电局要组建2支电力工程抢修分队,负责保障电力工程抢修装备及设备保障。
7.2.4.5 水利及水务工程抢修装备及设备:市水务局要依托自来水公司组建2支供水抢修分队。抢修装备设备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保障。
7.2.4.6 燃气抢修装备及设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依托燃气公司组建2支燃气抢修分队。抢修装备设备由燃气公司负责保障。
7.2.4.7 危化易爆品抢险装备及设备: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依托危化品生产、仓储企业组建2支危化易爆品抢险分队,装备由危化易爆品生产、仓储企业负责保障。
7.2.5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利用辖区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紧急疏散场地,应急避险基础设施配备相对完备符合选址条件的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2.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自发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辖区内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院校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救援力量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
7.2.7 队伍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市妇联、市总工会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地震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定期组织相关培训、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的业务能力。驻市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专业训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交通、通信、医疗卫生防疫、矿山(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各救援队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物资,经常性开展协同训练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工会、妇联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服务保障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8 应急检查
市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抗震救灾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应急通信、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科普宣传、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进行检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职责划分,结合实际制定地震应急专项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